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9600(元)。

  刘雅芳该月应纳税额为18025元。

  分析2 如果刘芳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分析3 如果刘芳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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