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8]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28
摘要:从近几年全国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看,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必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部署、实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42号        2008-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是今年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两个指令性项目之一。为确保2008年全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抓好工作落实

  从近几年全国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看,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必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部署、实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各级税务稽查局要狠抓检查质量和效率,彻底查清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予以及时处理,真正达到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的目的。

  二、解剖重点企业,推进全面检查

  一是各省国、地税局要组织联合专案组开展重点解剖式检查。各省国、地税局要在辖区内2005年至2007年年平均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房地产企业中共同选择3户企业进行重点解剖式检查。检查中,要对被查企业列支成本费用的票据进行重点核对,单张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票据必须全部进行核查;检查后,要认真进行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详细的全行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各省要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于4月10日前报至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总局将予以重点督办。对因客观原因、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有困难的,可报请总局稽查局予以确定。

  二是各地要将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各地要以重点解剖式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参照,在房地产行业开展全面自查;要认真分析企业自查结果,对白查未达到要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是在检查中,各地要同时注重对房地产关联企业(如建安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等)的延伸检查。

  三、实施查前培训,确保检查质量

  针对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地要在检查前认真组织实施查前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梳理有关政策,讲清存在问题,传授检查方法,统一执法尺度,切实提高参检人员素质,确保检查质量。

  为做好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稽查局对近几年各地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现予摘要印发(见附件),供各地工作参考。

  四、重视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要重视与国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定期向相关部门索取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资料,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进程,分析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情况和纳税异常情况,寻找检查突破口,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上下沟通,认真分析总结

  一是对在检查中发现达到标准的大要案件,各地须及时上报总局稽查局。自4月初起,每两个月将房地产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总局稽查局。

  二是检查中如遇较大困难或问题,各地可报请总局稽查局予以指导、帮助和协调。对检查阻力较大的企业,可提请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或督办。

  三是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分析总结工作。其中,重点解剖式检查的总结报告在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总局稽查局。该报告特别要详细说明列支成本费用的票据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票据的数量、种类、每种票据占核查票据总量的比例、发现的票据违法类型、每类违法类型的票据数量及其占全部违法票据数量的比例等。年度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按国税发[2008]9号文件有关规定报送。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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