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砂石增值税政策规定亟需修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靖宇 人气: 时间:2013-04-20
摘要:在2010年的混凝土专项检查中,太仓市国税局发现大量的混凝土企业购入石料、黄沙的发票存在问题。据此,我们对自产砂石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与建议。 一、典型案例及相关税法政策分析...

在2010年的混凝土专项检查中,太仓市国税局发现大量的混凝土企业购入石料、黄沙的发票存在问题。据此,我们对自产砂石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与建议。
一、典型案例及相关税法政策分析
案件一:某砂石运销户自2008-2009年间,从浙江湖州等地购进砂石,销售给混凝土企业,以3%左右的手续费购买假发票13份,开具金额882万元,未缴税款25.6万元。

案件二:某个体户砂石场2008年从安徽等地购买砂石,销售给管桩企业,不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2010年,管桩企业内审中发现交易无合法有效凭证,该个体户于2010年5-6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0份,金额达1776万元,因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原4%调整到3%,少缴税款18.9万元。

在调研过程中,根据有关情况收集了解的信息是:在江浙沪地区,目前砂石的跨地区运销基本上由个体运输户通过水路实现,最多的是个体户,其次是个人,经营方式是运输加销售。为什么没有商业企业经营砂石经销?我们首先分析了现行增值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运销或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小规模纳税人运销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08年前有的个体砂石经销户年销售收入规模甚至超亿元。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原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固定经营场所砂石运销户也必须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原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几乎不可能。而砂石运销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时,其砂石的进项税额为6%,税收负担率将畸高。

3.个人运销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对于个人没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分,销售收入规模再大也必须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现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选择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从税收节约的角度往往不会采用自己从事运输,在需求地交易的方式。

2.砂石的运销主要由个体运输户从事。由于个人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差异很大,纳税人往往选择以个人经营来规避税收。

3. 因为税收原因,几乎没有商业企业从事砂石销售。因为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用于建筑行业和混凝土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也没有类似建筑安装营业税必须在施工地申报纳税的规定,没有防伪税控对增值税实施监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普遍存在,现行销售自产砂石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照顾”政策切断了增值税“链条”,已经成为商业企业从事运销经营羁绊。与几乎没有商业企业从事砂石销售的现状相比,同样是非金属矿产品的煤炭,因为没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煤炭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从事煤炭的商业企业不少。

二、现行征管状况解析
正因为由大量分散的个体运输户承担了砂石运销业务,税收遵从和税收管理均出现了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个体运输户为逃避纳税义务,往往有以下违法行为和不当税务处理:
1.采购砂石时,不从砂石企业取得发票。因砂石产地税收管理以炸药消耗进行税收定额管理,砂石生产企业不开发票可以逃避实际营业情况监管。

2.个体运输户出售时,通过购买伪造,真票假开的发票,逃避纳税义务。

(二)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建筑安装、混凝土企业取得的砂石发票监管不够,通过发票协查的假发票往往责令企业补开,但相应的辅导工作不到位,也没有深究其是否存在故意收受不符合规定发票,甚至购买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

2.交易地税务机关对个体运输户以个人名义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不敢受理,因为交易金额巨大,怕承担执法风险。实际上放弃了纳税义务发生地增值税管辖权。

3.对销售收入达到标准的砂石经销户,默认其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开业,进行着注销—登记—再注销的避税游戏。

4.部分税务机关以代开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引税”情况并不鲜见。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1.建议取消财税[2009]9号对自产砂石(或者再包括水泥混凝土)6%征收率的“照顾”,一般纳税人改为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从根本解决砂石运销中的税收问题。一是从降低纳税人负担情况看,增值税转型后,采矿、采砂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提高采矿、采砂的自动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轻高技术投入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从税基增长情况看,取消简易征收办法后,砂石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基有增长,这是资源所在地所乐于看到的,可以有效进减少部分税务机关以代开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引税”情况。

2.在政策没有修改前,税务机关应当对个体运输户经销砂石按照其他个人经营,依据其申请为其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按照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把进货发票和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作为必须核对项目,并对已申请代开的进货发票加盖必要戳记防止重复使用,让个体运输户有一个合法的开具发票渠道。

4. 加强对建筑安装、混凝土企业取得的砂石发票的监管,加大相关发票的协查,加强交易地税务机关对个体运输户以个人名义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理,加大对销售收入达到标准的砂石经销户监控力度,重点防范其注销—登记—再注销的避税方式。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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