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03
摘要: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量在25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盗窃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为了保障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3.曾经因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这类违法活动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伪造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量在25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盗窃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五、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和第二条规定的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人大常委会督促指导“两高”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亲自行使备案审查权力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作出的众多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在近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评价历时近两年的“两高”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时,用了两个“非常”。

  早在1993年、2002年和2010年,高检院就曾自发地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过三次清理,废止司法解释文件250余件。不同的是,这一次从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进行的清理工作,自始至终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下简称法工委)的督促和指导下进行的。

  每个阶段的清理情况都书面征求法工委意见

  检察机关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也不得授权地方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重点

  ●集中清理工作要解决三类问题,凡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互相之间不协调以及形式不规范的司法解释,都是被清理的对象。但是什么样的司法解释会被废止,哪些需要修改,需要对比现行法律,酌情而定。

  数字

  ●高检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00余件,经研究确定纳入清理范围的452件,其中确定废止的有102件,修改的有55件,保留的有221件,另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名词

  ●高检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指司法解释以外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高检院对这次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清理工作,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全力配合。为充实力量,高检院还专门借调了2名法学功底过硬的基层干警。

  记者了解到,高检院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主要分三步:收集文件,确定清理审查范围;分阶段清理审查文件,提出拟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向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等单位征求意见。

  收集文件的工作量非常大。据高检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项工作需要经过查阅档案、“两高”研究室编辑出版的司法解释全集目录,比对以往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目录,并对照最高法提供的“两高”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目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两高”司法解释目录。高检院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1000余件。

  在此基础上,高检院再筛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确定属于清理审查范围文件452件,并对其提出拟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意见,同时征求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等其他单位,以及高检院有关内设机构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介绍说,在清理过程中,高检院与法工委配合密切,主动沟通,将每个阶段的清理情况书面征求法工委的意见。法工委也整理了过去几年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积累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提供给“两高”有关工作部门作为参考。

  集中清理着重解决三类问题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要解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或者立法原意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的形式和制定程序不规范等三类问题。

  司法解释经过清理,主要有废止、修改和保留等处理方式。至于什么样的司法解释会被废止,哪些需要修改,哪些内容可以保留下来,还需要对比现行法律,酌情而定。

  据介绍,经过清理,有的司法解释由于所依据的法律修改或者形势发生变化,内容已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已不再适用的,应废止;对于其他条款或者内容仍然符合法律规范和形势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需要进行修改。

  例如,对于涉及刑事诉讼和办案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由于高检院已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全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故应予以修改。

  对于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的,则应予废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就是因为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而被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则是因为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刑法已取消投机倒把罪、伪造税票罪而被废止。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高检院分别在2012年8月、2013年1月和2013年4月分三批单独或者联合最高法向社会公布了废止决定。

  记者了解到,对于经清理需要修改的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高检院已根据检委会的决定,区分不同情形着手开展相应的修改工作,制定修改计划,争取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工作。

  “从总体上看,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互相之间不协调以及形式不规范的问题。清理工作成效显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信春鹰,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高检院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高检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此前,“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据了解,今后高检院将严格按照立项、调研、征求意见、论证、提请检委会审议和发布等各项程序和步骤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程序步骤,增强可操作性。高检院同时要求,司法解释的制定形式,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内容上必须是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普遍适用的解释,形式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采取“解释”、“规定”等形式,统一编排司法解释文号,向社会公开发布。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检院将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采取随时清理、定期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使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

来源:检察日报 

201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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