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2-23
摘要: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以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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