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社会工作”财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19-01-01
摘要: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国办发[2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4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5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卫医函[2020]19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9部部委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暂定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2019年)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2019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2019年)

  国办发[2019]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行[2019]98号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医保发[2019]46号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办发[2019]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18]22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会[2018]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法释[201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卫办医发[2017]27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

  法释[2017]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国办发[2016]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

  国办发[2015]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13]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卫办医发[2013]28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17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0]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9]284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7年)

  财税[2006]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23号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2020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

  计价格[2000]1751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1999]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发[1997]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卫妇发[1995]第10号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卫生和社会工作)[2020版]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3.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4.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5.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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