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0]10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7
摘要: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以及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贷款呆账损失,每笔单项损失在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应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0]108号        2000-05-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和与省有关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要统一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的,必须由省级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报省国税局审批,年终可按省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扣除。如果以市、州级统一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的,应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凡未经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的,其监管层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据以扣除,对超过的部分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贷款呆账的认定条件

  贷款呆账是指借款单位或个人的清偿能力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列为呆账

  (一)借款单位或个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或者失踪,并且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单位或个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惨重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单位或借款个人按规定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抵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借款单位或借款个人向法院申诉,并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单位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单位或者借款人触犯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下列情况不能列为呆账:

  (一)借款单位或个人以及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金融、保险企业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犯罪行为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且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规定承担的部分。

  三、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以及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贷款呆账损失,每笔单项损失在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应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贷款呆账核销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必须填报《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核销呈报表》,并写出书面报告,由行长、总经理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后,报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二)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和《呈报表》后,应严格按规定逐笔审核,并写出专项调查报告,对符合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三)核销和扣除。各金融、保险企业收到国税机关允许核销和扣除贷款呆账的审批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税收和财务处理。实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应先冲减呆账准备金,不足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申报呆账核销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形成贷款呆账的原因,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

  (二)《呆账损失核销呈报表》。

  (三)人民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均为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五)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贷款呆账审批时间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尽快作出批复。需报省局审批核销的呆账,在市、州国税局审批之后,由省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集中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七、贷款呆账核销呈报要求

  (一)审批核销和扣除的呆账货款,必须符合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

  (二)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必须真实可靠、手续完善、资料完整、填写表格必须符合要求。

  (三)金融、保险上级成员企业对所属企业报送的呆账贷款必须逐笔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八、金融、保险企业的坏账损失是指借款单位破产或者借款个人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收不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填写《金融保险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呈报表》,申报的资料和审批权限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89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九、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报批的贷款呆账核销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的认真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纠正或者退回。

  十、金融、保险企业1999年度已申报的贷款呆账,并且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的,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按已批准的核销金额为依据同意税前扣除。

  附件:

  1.《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核销呈报表》(略)

  2.《金融保险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呈报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5月17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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