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如何缴纳个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21-10-14
摘要: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征收呢?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是两笔交易的结合:一笔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二笔交易就是用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征收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政策的“前生今世”: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最初政策规定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投资收回时再征收。

  2008年出了一个“乌龙”文件,即《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该文件是一个很神秘文件,税总后来不承认有过该文件。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该公告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由此就意味着自2011年起,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2015年4月1日起(包括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了更加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个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并且是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注意: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扣除。财产原值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2018年5月的解析——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编者按: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梳理该项政策,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政策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义务时间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以上市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案例解析

  案例:尚小二于2012年3月1日投资100万元成立吉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2018年4月28日经评估作价投资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如意公司”)定向增发,尚小二以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定向增发后如意公司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请问尚小二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尚小二以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经评估作价参与如意限公司定向增发,2018年4月28日按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8-100)*20%=300(万元)。【注:评估费、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忽略不计】

  尚小二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到吉祥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也可在2018年5月15日前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2018年5月16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思考: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申请5年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节约多少资金的时间价值?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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