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0年)   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贯彻落实 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

  同日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概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税收制度的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和经济的各个方面,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需要经过实验,需要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配合和协调。要本着积极而又稳妥的精神,抓紧这些改革,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因个人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共18条。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合资经营企业中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减税、免税规定:一、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二、从事农业、林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济不够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合营企业,除了同其他新办企业一样,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减免所得税的待遇外,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三、合营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把获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15条。其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者;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者。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财产租赁所得;六、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税率从5%到45%不等。另一类是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二、在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三、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四、保险赔款;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九、经中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暂采取以下照顾措施:对合作商店,不分城镇和农村,从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征收所得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适当减税照顾;对个体经济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税办法。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11月5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发出《关于1980年在少数工业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税,拟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固定资金占用费。

  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2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为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生产和发展出口贸易,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财政部规定:一、根据准予出口的商品,换汇成本高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免征工商税,低于该价格的,可酌情减征工商税。二、进口商品中,经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等,可免征工商税。三、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对其产品3年内免征工商税。四、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应缴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贷款本息,如果不足,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该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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