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释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3
摘要: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存货实际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关于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对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首先是计价方法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增加了个别计价法;其次是对计价方法的变更程序作了相应调整。之所以取消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第一,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基于一个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物价迅速上涨,存货流动速度较慢,为了使存货结转成本更接近现行成本从而达到与现行收入相配比而采取的一种稳健的成本结转方法,以减少虚增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但是,使用后进先出法,由于加大了当期存货的成本,在减少了虚增利润的同时,也降低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贡献。

  第二,后进先出法的采用主要是基于一个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但是,当前全球价格指数已呈现出明显的持续下降趋势,世界经济面临日益增大的通货紧缩危险。这主要是因为:(l)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促进了产业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产出供给的同时,必然导致产品的相对价格不断下降。(2)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产业分工和转移模式出现新的变化,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日趋激烈,生产能力的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许多产品的价格难以上涨。(3)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全球贫富差距扩大,加剧了总需求不足的矛盾,是造成全球通货紧缩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4)许多国家长期奉行以反通货膨胀为首要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有效地降低了全球通货膨胀率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目前全球一般价格水平走势低迷的局面。

  第三,后进先出法在消除通货膨胀影响方面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随着企业的连续经营,存货不断流转,以前购进的存货成本可能要等到若干年之后才能得以结转,而若干年之后,这些存货的价值很可能已经面目全非了,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对存货的管理。

  第四,即使像中国香港这样自由的地区也对后进先出法的应用有所限制,发达国家在税收乃至会计上限制使用后进先出法的情况也很多。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2仪为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应该说我国在税收与会计上取消后进先出法也是顺应了国际税收、会计界的潮流。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成本。本条所规定的存货的计价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一致,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从而减少企业的遵从成本。根据本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可以选用的计价方法有: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材料、商品等在日常收发按实际成本计价时,对于发出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最早进货的那批单价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发出材料、商品等的数量超过存货中最早一批进货的数量时,超过部分要依次按后一批收进的单价计算。例如:存货中包括第一批进货200吨,每吨4的元;第二批进货100吨,每吨420元。现发出250吨,则其中200吨按第一批的单价400元计算,其余50吨要按第二批的单价420元计算。这一计价方法是建立在假定先入库的材料、商品先行发出的基础上的。采用这一方法计价时,要依次查明有关各批的单价,手续较繁,一般适用于收、发货次数不多的企业。采用这一方法的结果是,耗用材料或者售出商品的成本按存货中早期进货的单价计算,而期末结存材料、‘商品等则按存货中近期进货的单价计算。

  三、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又称“综合加权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收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收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存货的发出和库存成本。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前后进价相差幅度较大且月末定期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的商品。其优点是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比较简单,而且在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时所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平均化,对存货成本的分摊较为折中。缺点是这种方法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四、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者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者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即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者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等,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另外,在理解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注意本条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拥有相对自由选择权,也就是企业可以在上述三种方法中任意选择一种,但是一经选定某种计价方法后,就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则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批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从而调节不同纳税年度的利润,以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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