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注册[2024]6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23
摘要:推行歇业备案“一口办理”,通过加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实现经营主体在办理歇业备案的同时,同步办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医保等部门的相关业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市监注册〔2024〕61号              2024-02-23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聚焦痛点难点堵点,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关心关切,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数字赋能,完善全生命周期登记管理体系

  1.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简化人工填报内容,提高申办成功率,推动全链条数字化服务品质实现质的跃升。拓展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对象,丰富移动端服务渠道,深化注销“一网通办”,充分释放“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牌效应,以高质量登记注册数字化服务更好满足各类经营主体需求,全方位提升感受度。

  2.全面构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生态。丰富电子营业执照“上海专区”应用场景,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开展远程登记注册实名认证,推广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年度报告、电子投标、银行开户、宽带办理等应用。创新大型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电子营业执照领用模式,实现“一次认证、一键下载”。依托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一照通办”,支持政务服务事项所需执照信息免填写、纸质执照免提交。依托“经营主体身份码”(简称“企业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

  3.优化升级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坚持便利和安全并重,重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支持自然人和经营主体使用数字化手段远程验证主体身份,率先将验证通过后的业务办理有效期由10日延长至20日。优化全程网办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业务衔接,支持在线验证身份并批量签署电子文件。精准关联登记业务、主体信息和验证结果,按照“一事一人一验证”原则切实保障登记安全。

  4.构建以“登记电子地图”系统为底座的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新模式。建设全市“登记电子地图”系统,依托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归集各区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记地等房屋信息,经营主体申办住所登记经核验信息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再收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支持经营主体使用登记电子地图快速查询商务楼宇、经济园区等房屋位置坐落、附属设施、周边交通等信息,选择适宜房屋办理住所登记。

  5.探索推出企业名称专属人工智能帮办服务。深化推进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充分运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关键信息抓取、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申请人历史名称填报记录,结合本市特有的企业名称计算机自动比对逻辑规则和可选用名称库,生成专属人工智能帮办管家,提供陪伴式帮办服务,提升可选用名称导办推荐精准度。

  6.提高经营主体年度报告便捷性。加强企业年报智能预填,凡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100%自动带入年报。优化24小时智能客服、数据自动校验服务,提高年报效率。个体工商户全流程开通移动端网上年报通道,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免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年报时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主体资格文件。

  二、聚焦国家战略,探索先行先试登记便利化举措

  7.全力支持浦东引领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首创性改革。深化确认制改革,推进经营范围登记集成改革试点。登记机关仅登记主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优化照面记载方式,创新非主营一般项目自主展示服务,通过“经营主体身份码”展示经营项目信息,自主展示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动的,经营主体在线自主填报、在线勾选,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创新自主展示特色经营项目,彰显经营主体经营特色。

  8.全力支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探索优化企业跨省迁移登记工作机制,更好促进要素跨域自由流动。全体投资人和高管等人员完成在线实名认证后,企业持迁出证明及其他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申办迁移手续,登记机关在未收到外省邮寄的纸质档案前,可以先行办理住所和名称变更登记,提升跨省迁移办理效率。

  9.全力推进长三角经营主体登记一体化。推进长三角地区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书互认,有效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成本。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中含“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加强长三角地区经营范围登记联动,及时新增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积极为经营主体营造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环境。

  三、强化制度创新,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0.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外国自然人来沪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新版或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办理公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的人员以及香港企业,可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探索依托多源身份认证数据,开展对境外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认证,具备条件的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可全程网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1.落实新《公司法》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相关要求。在国务院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妥善做好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依法引导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和材料规范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监管等环节,引导存量公司在新法实施后依法调整过渡。做好政策解读,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认缴出资期限及出资数额,诚信履行出资义务并如实公示实缴出资信息。

  12.积极提供住所登记便利。原经营主体已搬离但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产权人或其授权人出具原房屋租赁关系解除的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将该场所登记为新入驻经营主体的住所。指导各区及临港管委会做好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集中登记地确认程序和管理要求。

  13.化解无法加盖公章的登记办理难题。股东(出资人)如已形成符合表决比例要求的决议,但因公章损毁、遗失或其他原因,企业无法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由符合相关决议通过比例要求的股东(出资人)作出说明并对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已发生法律效力作出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

  14.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5.完善歇业备案制度。推行歇业备案“一口办理”,通过加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实现经营主体在办理歇业备案的同时,同步办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医保等部门的相关业务。同时,对歇业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为其适度“休眠”提供制度性缓冲,有效降低经营主体的维持成本。

  16.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持续推进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建设,指导街镇社区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场地帮助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设立“个转企”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字号,简化住所登记材料,实现档案合并管理和信息公示衔接。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提高“个转企”积极性。

  四、加强信用赋能,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治理机制

  17.实施“信用+风险”随机抽查。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不主动开展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根据投诉举报、监测预警等线索实施“事件触发式”检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任务整合,优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持无事不扰,同一年内对同一经营主体的随机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18.提高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感受度。优化信用修复全程网办流程,推行电子印章调用、文书在线送达等便利化服务。扩大“免申即享、直达快享”覆盖面,企业因未及时年报等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满5年且主动改正的,无需申请即可自动移出相关名单;对于初次发现未年报且主动补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并自动取消经营异常标记。

  五、加强规范统一,夯实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

  19.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审查规范。结合《公司法》修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要求,全面梳理形成通用章程、决议等示范文本、提交材料规范。围绕高频登记(备案)事项,完善办事指南。梳理经营主体登记审查要点和审查规范,加强全市登记工作指导。整合线上线下涉企服务,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20.全面提升登记注册数据质量。开展登记数据质量检查,夯实经营主体登记数据质量基础。开展经营主体登记情况全覆盖动态监测预警,关注经营主体增量、增速、注吊销等情况,重点监测一人多户、短时大量登记等风险易发高发点,加强前端登记和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推动经营主体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21.加强登记注册窗口服务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全市特色工作室为载体,服务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研究疑难登记申请案解决路径,开展服务企业立功竞赛活动,亮出服务品牌。持续开展全市市场准入领域登记注册窗口人员任职培训和考试,全面提升窗口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问题反映渠道,构建高效的全链条闭环式问题解决督办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制度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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