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23]15号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0
摘要: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含中央驻陕)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人社发[2023]15号              2023-04-20

各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险与抚恤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2023年1月1日后在编公务员。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离开机关的,不在实施范围。工勤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二、属地管理

  公务员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驻西安市的中央驻陕、省级机关在西安市参加工伤保险;其他用人单位分别参加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工伤保险。

  三、参保缴费

  公务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不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缴费费率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2%。

  四、工伤认定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公务员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后,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依法作出结论。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劳动能力鉴定

  公务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在收到初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六、工伤待遇

  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除下列情形外,依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公务员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继续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二)公务员工伤后在机关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公务员工伤后离开机关的,可按《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享受相关待遇。

  七、政策衔接

  经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因工死亡公务员,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的,应享受的抚恤待遇高出的部分,由原渠道按规定予以补足。具体遵循先工伤保险再死亡抚恤顺序。

  八、经费保障

  单位缴纳公务员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其支出在用人单位基本支出项列支,具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九、组织实施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务员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模式实施。各地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同、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等,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对接财政等部门,将原中央驻陕、省级机关等工伤保险业务及时移交相关市(区)。实施中涉及的争议处理等有关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含中央驻陕)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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