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9]104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1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的管理,规范印花税票的代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9〕104号            2009-07-1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15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的管理,规范印花税票的代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售点的设立

  第二条 "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设在长春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按年与市局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同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在市区各征收局设置代售点。

  第三条 各代售点以"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的名义在各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按序号),同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 代售点以"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名义设立专用帐户存储税款,设专职人员负责印花税票的管理,设专库保管印花税票。

  第三章 "代售印花税票款专用帐户"的管理

  第五条 各代售点设立"代售印花税票款专用帐户" (以下称专户)时需持"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及银行办理开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专户为代售印花税票款存储、解缴专用帐户,不能提现和对国库之外帐户进行转帐,不能将其他税款存入该户。

  第七条 专户设置情况及变动情况要备案到各局计财科和"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

  第四章 印花税票的代售

  第八条 代售点按照代售协议只能在所辖区域内售花,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它区域销售。

  第九条 代售印花税票要按面值销售,不得大于或者小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十条 代售点在代售印花税票时,要为购花单位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严格填写购票单位全称及有关项目。

  第十一条 为避免重复销花,代售人员售花时必须在印花税票右下角加盖"已售"章,标志花票已售,"已售"章由各代售点自行刻制(规格为1厘米正方形方戳)。如有已将购花款转入专户尚未取花的,按以上方式加盖"已售"章,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单独存放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如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领取的,从下发通知之日起,由代售点保管一年,一年后将该部分印花税票上报到本局计财科保管到规定年限后按照省局统一规定销毁。

  第十二条 代售人员售花时要告知纳税人购花后要粘贴花票并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同时告知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贴花和画销的,要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画销方法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用钢笔(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十三条 代售花票暂实行手工售花,手工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按日汇总登记《票证帐》和《现金帐》(总帐和日记帐)。

  第十四条 代售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代售花票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印花税票的发放和结报

  第十五条 各局印花税票代售点人员、计财部门要在征管系统进行申请方可进行印花税票的领取,印花税票实物由代售点人员负责领取并保管,代售点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各代售点人员在领取完印花税票及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实物后,须到本单位计财科票证管理人员处登记,计财科票证管理人员凭代售点人员领票信息登记帐簿。

  计财科票证管理人员须设置印花税票领用明细帐,根据代售点人员提供的领取信息和报结信息登记印花税票的领、用、存、废等情况。

  第十六条 代售点于月末25日前将本月印花税票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票款结报手册》,同时连同作废、损毁的印花税票和销售凭证到主管科(所)办理印花税票结报,主管科所再结报到本局计财科。

  第十七条 年末前要连同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和未使用的《印花税销售凭证》进行结报,库存清零,实物不用交回,次年年初将未销售和未使用部分再次发放。

  第十八条 代售点主管科(所)有票证权限的人员依据《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票款结报手册》所填内容进行结报。

  在征管系统结报要按明细填制"模板",然后自动导入系统,鉴于录入明细工作量大,无法实现,现暂时按以下方式进行结报,待"模板"可汇总录入时再使用模板方式结报。

  首先将已销售(填用)及作废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进行空白缴回,然后进行调整票证状态,最后做"票证缴回"。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空白缴回

  在"生成票证结报单"模块点击"录入",然后进入"票证结报单",点击"添加"(注意:此处先添入起号,印花税票无号码可不添,再添入空白缴回数[空白缴回数=本期销售(填用)数+本期作废数],保存使其生效,同时确认此结报单。

  第二步 调整票证状态

  1、调整票证状态:在"票证库存管理"模块下点击"调整票证状态",再点击"查询票证",然后按"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依次添入本期的销售(填用)数及作废数,保存即可;

  2、审批票证状态:在"票证库存管理"模块下点击"审批票证状态调整表",再点击"调整明细",确认无误后,点击调整。

  第三步 票证缴回

  1.生成票证缴销表:在"生成票证缴销表"模块依次添入本期销售(使用)及作废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数量,然后保存;

  2.确认票证缴销:计财科有票证权限的人点击"确认票证缴销",添入日期,点击查询,依据"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审核本期票证缴销表,无误后进行确认。

  第六章 代售印花税票款的申报与解缴

  第十九条 当月代售的印花税票款要于每月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申报并解缴入库,不得逾期不报不缴或者以其他税种缴库。申报在征管系统走正常申报模块,税款所属期选当月,否则将产生滞纳金。

  第二十条 专户所产生的利息,于生成月份25日之前申报并解缴入库,单独开具缴款书,注明"印花税--利息收入",不允许将利息部分提现或以其他税款缴库,当月缴库之后再售花票(指25日至31日售花)的款项于次月一并解缴。

  第二十一条 在解缴印花税票款项时,一律使用"通用缴款书",加盖:"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财务印章及其法人印章:"邹继爽"。同时在"通用缴款书"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委托代征"戳记。各局代售点,在季度报表时,将本季度已入库的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报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年底前必须将当年所有税款及利息解缴入库,年末帐户结零。

  第七章 印花税票款核算及报表

  第二十三条 代售点要设置《票证帐》,记录票证的领、售、存数量情况;设置《现金帐》,严格核算代售花票款、利息收入及缴库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代售点按月将凭证装订成册,向本局计财科票证管理人员报结留存。装订顺序依次为封皮、《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银行对帐单、印花税缴库凭证(缴款书)、印花税销售凭证、利息收入缴库凭证(缴款书)。

  第二十五条 代售点在季末终了后5日内向"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和本局计财科报送《代售印花税票汇总情况季报表》、《印花税票季销售及缴库情况统计表》和《印花税销售凭证领用(发)存季报表》电子档报表和纸制报表,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章 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代售点印花税票实物的领取、保管、盘点、销售、画销、结报统计、申报、缴库、记帐、报表由代售点人员负责;总局征管系统内印花税票的申请发放和结报由各局计财科和主管科(所)有票证权限的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代售点设置在各局纳税服务大厅,代售工作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由各局纳税服务科负责。

  第二十八条 "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按季对各代售点进行全面检查;各局计财科每半年对代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局计统处每年对代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购花后要进行贴花并画销,印花税票额要与《印花税销售凭证》上所列金额一致。各局税收管理员要对所辖纳税人贴花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不贴花、不画销或票款不一致的情况,要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上报"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长春市印花税销售处"不定期抽查纳税人贴花情况。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和检查中如发现代售点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代售点丢失印花税票的,除要求责任人按丢失票面累计金额补缴税款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丢失《印花税销售凭证》的比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有涨库的视同库存保管不当,查明原因,比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未按规定设置帐户,未按规定实行专户专储,未按规定及时缴库的,视情节比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纳税人从代售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印花税票的,按偷税论处。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贴花并画销的,按《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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