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5]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03
摘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联合工作机制,开展部门合作、风险研判,联合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骗退税、虚假贸易和偷渡,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加强口岸疫情疫病防控,保障口岸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5]39号           2015-1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精神,有效改进口岸工作,推进大通关建设,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口岸服务整体水平

  (一)积极推动口岸相关部门简政放权与信息公开。放管结合,逐步取消和下放前置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口岸管理政务公开工作,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事项、流程和结果,在2015年底前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快中国电子口岸IC卡网上联审管理系统建设,鼓励推行口岸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受理制度,提供网上咨询、预约、查询、评议等便民服务。

  (二)切实改进口岸现场通关服务。口岸查验机构要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在对货物物品的查验和检验检疫上,要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X光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H986)等科技设备的配置,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

  (三)严格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职责分工,规范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浙江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公布有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保障进出口企业的知情权,对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清理整顿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中介收费,打击中介机构借查验机构名义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加大对浙江电子口岸、宁波电子口岸的考核力度,加大对电子口岸平台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政府投入的政务项目免费向进出口企业开放。

  (四)全面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广泛实施通关、通检作业无纸化改革和监管证件、许可证件电子联网核查核销,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出境报检、通关单申办无纸化。加快边防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升级,优化证件受理审批模块,实现“一地办证、多地通行”。完善国际航行船舶网上预查验系统,推动船舶入出境联网核查系统项目开发,实现船舶通关无纸化。加快推进税费电子数据联网进程,取消纸质税单,实现税单无纸化。

  (五)全面推进口岸监管一体化。加快落实全省海洋港口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口岸监管一体化,特别是加快推进宁波舟山港口岸监管一体化。适时推进宁波舟山港国际港口代码申报和口岸更名工作,提高宁波舟山港的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加强宁波、舟山两地海事指挥中心协作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监管资源共享,统一做好宁波舟山港调度和引航工作,保障船舶进出宁波舟山港安全、有序、高效。各监管部门要在机制创新上下功夫,简化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内移动所办理的各种手续,将其作为同一港口内移泊处理。优化进出口货物在宁波舟山港两个口岸之间移动的通关、通检手续办理流程,简化转关手续,扩大转检范围。

  二、推进口岸建设与发展

  (六)注重整合利用口岸监管设施资源。重视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口岸监管设施资源和查验场地。各设区市和义乌市人民政府作为整合利用口岸监管设施资源的责任主体,自2015年起,对新设口岸的查验场地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由各查验机构共享共用;对视频监控和X光机等监管查验设备,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相近的监管要求和标准,统一配备;对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通行的同一通道只配备一套同类别查验设备,各查验机构共享使用。对现有口岸,参照上述标准统筹查验场地使用和查验设施改造,在2020年前完成口岸监管设施资源整合。在国家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标准出台后,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七)加快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由“单一窗口”建设工作推进组统一组织,根据《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方案》,依托浙江电子口岸、宁波电子口岸平台,加快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各口岸相关单位按要求积极参与建设,确保在2015年底前实现水运口岸“单一窗口”平台试运行,2017年将“单一窗口”全面覆盖至全省各口岸及口岸功能区。

  (八)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宁波、金华、义乌等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采取集中申报、查验、放行等便利措施,具体优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保税网购”“直购进口”“集中检疫、订单核放”“进口货物预检验”等适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态的通关、通检模式,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通关服务,在2015年底前力求形成一套可复制推广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和制度,并推广至全省。按照放管结合、适度超前的理念,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货物流与资金流可匹配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模式。保障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顺利运行。支持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报关、报检流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快平台二期的规划和建设。

  (九)全面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的改革试点经验。密切跟踪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进展,按照成熟一批、复制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加快在我省的复制推广。巩固完善“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保税展示”“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等上海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制度在我省的复制推广,加快做好“先进区后报关”“仓储企业联网监管”“区区流转自行运输”“工单式核销”等4项制度的复制推广。

  (十)加快重点口岸项目建设。全力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建设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民营绿色石化基地,支持开展保税燃油海上加注业务,配合做好国家粮油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国际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宁波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完善航运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功能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对航运产业的辐射带动效应。做大做强宁波水运口岸梅山保税港区整车进口产业,培育壮大进口罗汉松和景观树等专业市场。大力支持台州水运口岸玉环大麦屿港对台海上直航工作。推动湖州地区水水中转、舟山水运口岸干支线水水中转、嘉兴水运口岸集装箱海河联运、绍兴地区“全球拼”、义乌至宁波铁海联运、义乌至上海卡车航班等合作项目,完善水水中转、空陆联运、铁海联运、保税货物流转等的监管模式。

  三、完善口岸大通关协作

  (十一)加强口岸查验机构跨区域合作。深入参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省内转关无纸化和途中监管电子化。启动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落实《长三角检验检疫一体化合作备忘录》,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检验检疫集中审单一体化、物流监控一体化和信用管理一体化建设,在2015年底前实现浙江省域内通报、通检、通放。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内边检机构协作,实现沪、苏、浙、皖边检机关互通共享港口登轮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信息。落实《长三角区域海事大通关建设合作备忘录》,加强与上海、江苏等地海事机构的区域执法联动,优化改善通航环境。

  (十二)提高口岸查验机构联合执法效率。加快实现口岸查验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开展“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深入推行关检合作“三个一”,根据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统一安排,上线全国统一版“一次申报”系统,并优化申报、查验、放行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在2015年底前实现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覆盖全省所有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所有通关现场、所有依法需要报关报检的货物和物品。在口岸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双屏”,加强执法单位间信息共享和执法互助。联合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部门,2015年在舟山水运口岸实施船舶联合登轮检查试点,试点成熟后适时推广至全省范围。

  (十三)加强口岸查验机构联防联控。由边检机构牵头,联合口岸管理相关机构,完善口岸应急处置机制,形成“打、防、管、建”为一体的口岸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联合工作机制,开展部门合作、风险研判,联合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骗退税、虚假贸易和偷渡,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加强口岸疫情疫病防控,保障口岸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十四)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协作机制。发挥口岸管理部门的牵头作用,围绕建立目标一致、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务实化,注重围绕区域通关中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事项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级查验机构的主力军作用,推进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

  四、加大口岸开放力度

  (十五)加快水运口岸开放步伐。坚持“安全环保、合理布局、有效监管、效益优先”的口岸开放原则,稳步扎实推进我省口岸开放。围绕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争取宁波水运口岸穿山(北)、梅山、象山、石浦港区,舟山水运口岸定海、马岙、金塘、白泉、沈家门、六横、岱山、衢山、嵊泗、洋山港区,温州水运口岸乐清湾、大小门岛、瓯江港区,台州水运口岸健跳、温岭、海门、临海港区,嘉兴水运口岸独山、海盐港区等口岸扩大开放。形成以宁波—舟山水运口岸为龙头,北有嘉兴(湖州)水运口岸,南有温州、台州水运口岸为两翼的我国重要的海上船舶运输通道和战略物资储运基地。

  (十六)提升空运口岸开放水平。完善杭州、宁波、温州、义乌等空运口岸新开国际航线专项补助资金政策,积极支持省内空运口岸开辟客货机新航线,大力巩固并增加国际(地区)客运新航线,形成以杭州空运口岸为枢纽,宁波、温州和义乌空运口岸为配套的亚太地区重要的空中运输通道。完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争取开通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的外国人口岸签证权限。积极争取舟山普陀山机场对外开放。

  (十七)扩大内陆口岸开放。抓住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要机遇,争取义乌铁路西站作为口岸尽早实现临时开放,并列入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争取金华浙中公铁联运港项目列入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加快义乌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国际邮件交换站建设,在2016年底前建成义乌国际邮件互换局。支持在宁波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国际邮件交换站。

  五、强化口岸综合管理

  (十八)加强口岸管理,优化口岸发展环境。加强口岸开放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年初制定全省口岸开放计划并严格执行。优化口岸开放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口岸开放效率。加强口岸统计工作,对口岸运量和通关效率进行监测分析,为口岸的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实施口岸动态管理,2015年起在舟山试行口岸监管点动态管理制度,成熟后推广至全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口岸分级管理,按照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货运量,探索实施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全面推进宁波港口岸第二阶段国际卫生港创建工作,力争2016年通过验收。

  (十九)优化口岸查验人力资源配置。积极争取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完善查验机构设置,努力提升人员编制管理效能。加强科技应用和设备投入,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口岸查验现场“机器换人”步伐,有效提升口岸一线查验工作效率。研究建立口岸协管(检)员保障经费人均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保证口岸一线查验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队伍稳定。

  (二十)建立健全通关诚信体系和法治体系。利用电子口岸平台建立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对企业在执法部门的注册信息、执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的认定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互通共享。依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诚信守法者和失信违法者实行差别化通关管理。加强口岸管理立法方面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将出台的口岸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措施。

  六、加强口岸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一)落实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好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全省口岸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凝聚口岸工作合力。设有口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口岸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狠抓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各口岸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建立督导考核通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口岸安全高效运行。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口岸相关部门的队伍建设,保持作风建设新常态。加强学习培训,将全省口岸系统打造成为一支廉洁自律、团结干事、敢担当勇创新的团队,不断提升服务口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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