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21]133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8
摘要: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1]133号      2021-9-15

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查促管、查改并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检查依据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三、检查内容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1. 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认定管理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权责分工是否明晰;

  (2)是否建立评审工作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3)是否建立专家库的管理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2. 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针对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建立有廉政风险防控内控机制;

  (2)近3年本地区已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企更名、异地搬迁、高企资质复核、高企资质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等;

  (3)此次“自查自纠”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对于现有高企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20%;对于高企未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30%。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4)本地区高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3. 近3年本地区高企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自查自纠”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各地可视疫情形势酌情控制实地检查企业数量)。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五、检查要求

  1.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 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 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等)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中应认真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对于工作做得好、有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要建立信息统计渠道、强化相关统计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能迅速、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特此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要“享”被税收优惠“待见”,须得先认清自我风险

  前言

  不知各位最近有没有注意到,科技部火炬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出台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比例至少20%,最高地区是30%,还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相信接下来,这项针对高企的检查将会对相关各行业近段时间的税收管理工作或多或少产生影响。

  由此,小必不禁想到,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基本作为出现高企最多的行业之一,除了享受一般高企都能适用的税收优惠外,还有“超3%即返”,“二免三减半”,重点软件企业还能“五免”,且实行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真正可所谓十分被税收优惠“待见”。然而,越是如此,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更应提前认清自我风险,避免未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被“推翻”,“乐极生悲,得不偿失”。下面,小必从软件与信息技术行业各业务环节出发,为大家分享经常会遭遇的税收风险,以期为行业中各位提供参考:

研发环节

  风险一:不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研发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和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企业很有可能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中,例如,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研发人员工资;将与研发无关或者非唯一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支出计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规定限额中扣除,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风险二:本应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费用化,导致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通常在进入开发阶段之前,研发部门会主导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便会立项,进入开发阶段,此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该资本化,不再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为了降低当期的税收成本,存在未严格区分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导致到期少缴企业所得税。

  风险三:收到的政府补助,既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享受”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并同时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行业,通常会收到各种政府补助,对企业来说,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做法是既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又将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税前扣除,并且对相应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殊不知这种“名利双收”的做法最终将因少缴企业所得税引发税收风险。

产品销售环节

  风险一:滥用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导致少缴增值税

  事实上,很多软件企业都会同时存在既销售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非自行开发的外购软件产品、进口后纯汉字化翻译的软件产品、或者嵌入式软件产品,为了税收利益最大化,部分企业总会扩大能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或者嵌入式软件产品中尽量将收入来源分拆给软件部分、或者将进项税尽可能留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销售中去抵减,这些做法无疑是短暂得到了较低增值税税负的结果,但却为未来留下了极大的税收隐患。

  风险二:滥用提供技术相关服务不征(免征)增值税,导致少缴增值税

  软件企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同样都是“服务”一个是不征,另外一个是免征,这在增值税的申报中还是有很大差异的(不征代表进项税可用,免税则代表进项浪费)。另外,还有企业为了税收利益最大化,将软件售后服务,或者一般性的技术咨询服务都列入适用不征(免征)政策中申报,最终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售后服务环节

  风险一:提供服务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导致延迟缴纳税款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尤其是时间跨度比较大的项目,一般合同都会约定按照项目进度分期结算,实际过程中可能由于一些突发状况或其他因素导致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从而延迟纳税的风险。

  风险二:对外支付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免不了对外支付服务费、设计费、认证费、特许权使用费,很有可能存在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款的风险。

项目外包环节

  风险一: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从而少缴税款

  软件企业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可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给境外关联方,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外包给境外关联方,利用各种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至“税收洼地”,从而少缴税款,当然不仅是企业所得税,还有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等。

  风险二:利用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存在取得较高出口退税的风险

  软件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于是,部分企业在实务中向关联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时,可能存在虚增外包服务价格,从而获得较高“免、抵、退”税的风险。

  风险三:当外包给雇员以外的个人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未取得合法发票,存在税收风险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将研发项目分包给雇员以外的个人时,向其支付设计费、安装费、制图费、测试费、咨询费等劳务费用,通常存在既没有取得合法发票,又没有履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一旦面临检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会被重点关注。

其他共同风险

  风险一: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或减少征税期利润,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符合政策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面三减半”,因此,实务中,总会有企业因设立初期利润较低,通过推迟确认收入、调控成本费用的等方式,推迟获利年度;或将免税期的成本费用在征税期申报,减少征税期利润,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风险二:股权激励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却做了税前扣除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人才是最核心的竞争力,因此为了留住人,企业总会有各种股权激励的方式,除了传统的限制性股票(权),期权(股),股票(权)增值权,还有民间比较流行的干股,分红权等等,实现股权激励的平台也五花八门,除了个人直接持股,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等持股平台也是屡见不鲜。企业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上未按“工资薪金”扣缴申报,同时,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当期会计处理在年度汇算时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双重税收风险并存。

  风险三:高溢价下导致的股权转让不当税收筹划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一旦进入了发展阶段,企业价值将会是飞速提升,尤其是有了资本的青睐,高投入下,只要具备核心技术的新颖性和独创性,不断缩短产品生命周期,更新换代,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高额收益。这时候,往往存在频繁的股权变动,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会由此产生,通常的做法是,企业会利用“阴阳合同”、“税负差转移利润”、“强行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等不当筹划方式,短期内降低了税负成本,长远来看为未来面临资本市场或税务检查的“大考”埋下了重大隐患。

  以上,小必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整理的自查税收风险点不尽完善,毕竟作为非行业内的“门外汉”旁观有限,欢迎各位本行实干家提供更多来自实务中的风险信息,当然更期待针对风险的应对探讨!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孙爱莲

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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