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01号文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探讨

来源:基小律 作者:邹菁 韩顾嘉 余中力 崔浩 人气: 时间:2023-01-13
摘要: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目 录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一般情形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财税[2005]35号
  三、特殊情形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可适用财税[2016]101号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财税35号文和财税101号文的比较
  五、从IPO案例看拟上市企业适用财税101号文的情形‍
  六、我们的建议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5]35号文,对股权激励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计税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联合下发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对股权激励相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进行递延,且同时就对应所得项目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进而影响到相应税率。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形、特殊情形、税筹概述和IPO案例适用情况等五个方面,对不同股权激励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选择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以供各方参考。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规章名 文号 实施时间 规章内容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2005.7.1 1)股票期权授予日不予征税。
2)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应当将转让净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 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行权日受让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与行权日的购股款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行权日后,员工转让股份,应当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员工参股后获得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2009.8.24 对财税[2005]35号文在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2015.10.1 相关技术人员持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税费可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2016.1.1 对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法、获得股权奖励的纳税备案办理程序,代扣代缴及报税填报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2016.9.1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取得股权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可递延至该股权转让时缴纳,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2016.9.1 对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法、获得股权奖励的纳税备案办理程序,代扣代缴及报税填报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2016.10.14 对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的背景、落实措施、内容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官方解读。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2019.1.1 对于适用财税[2005]35号、财税[2016]101号中关于股权激励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1.17 对 财税[2005]35号第三条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进行了修改。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022.1.1 财税[2018]164号中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一般情形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财税[2005]35号

  对于企业通过激励计划授予员工公司股权的,35号文从授予日至转让日就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具体征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下图所示,根据财税[2005]35号文及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应当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股票期权授予日不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故在股票期权授予日授予日T 0不予征税。

  (2)出售股票期权按工资薪金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故行权日之前T 1出售股票期权按照工资薪金征收税款,应交税款=股票期权售价*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行权日按工资薪金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若行权日T 3,行权价低于公允价格,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税款,应交税款=(公允价格-行权价格)*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需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影响)

  (4) 转让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三款:“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故转让日T 4,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税款,为避免双重课税,计算时的计税基础应当扣除行权日T 3时公允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 , 应交税款=(转让价格-行权价格-T 3时公允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合理税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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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股权激励政策法规汇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已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已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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