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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设备湿租按照“建筑服务”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 (2)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入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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