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0
摘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检测机构的认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收优惠相关事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2-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及税收优惠办理

  生产、委托加工电池、涂料的消费税纳税人应于2月2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检测机构的认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收优惠相关事宜。

  新增的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税收优惠相关事宜。

  二、关于纳税申报办理

  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2月的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采取纸质报送的方式申报。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3月及以后的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将开通网上申报方式。

  三、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目.docx

  2.电池消费税申报案例.docx

  3.涂料消费税申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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