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2]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27
摘要: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12]18号      2012-10-1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4号)精神,现制定本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或免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到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与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省地税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3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县(市、区)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1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每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各设区市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0万元,并逐年增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进一步整合现有小微企业发展和管理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无偿补贴、贷款贴息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各设区市政府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一定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提高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1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至10%的价格扣除或3%至5%的技术加分。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2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范围是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第二产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子、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减免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工商、房管、公安、评估机构要降低小微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费用,压缩办理抵押、评估、担保手续时限,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4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民营企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一)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加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要安排专项再贴现资金,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

  2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在考核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计算范围。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3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支农再贷款资金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4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

  (二)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

  1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使之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鼓励支持省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支持银行开设专营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业务。小型微型授信客户数占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60%以上,且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所有企业授信余额3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其批量筹建多家同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探索动产、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4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