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自查的方法和原则.1

来源:广西柳州市地税局 作者:潘卫铭 人气: 时间:2010-03-14
摘要:第一部分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 ...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第二部分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一、增值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一)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方面
  1.入账时间的检查(结算方式不同)
  2.价外费用(代储费案例解析)
  3.包装物押金逾期未申报纳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未逾期,按税法规定已逾期,但企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例:A公司2004年1月出售产品给B公司的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2006年12月31日归还包装物时再行返还。
  4.视同销售(随同销售的赠品不入账,实物返利不入账)不申报纳税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5.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6.以物易物只办理存货转账不核算增值税
  7.销货折扣另开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额纳税.销货退回手续不全冲减销项税额
  8.销售货物不记销售账
  (1)(销售残次品(附产品)和下脚料)将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
  A.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企业
  B. 借:银行存款 123450.88 贷:预收账款 123450.88
  C. 借:银行存款(甲地某企业支付) 贷:应收账款——乙地某企业
  (2)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计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
  (3)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对转
  A.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B.借:应收账款——甲企业10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6800
  9.顶账不计税
  (1)以货物“顶账”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货物,凡属于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顶账”,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货方将购货方用于“顶账”的货物(含固定资产)直接用于销售或直接顶付本企业债务的,应视同销售,应按以上规定征收增值税。
  (4)“顶账”的机动车辆再销售问题

  10.三方磨账问题
  当销货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款,而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0号)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11.销货发票的开具问题
  (1)提前或者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带未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滞留票问题

  (二)进项税额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抵税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的
  4.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当其进项税额
  5.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或少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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