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91刑初825号 王某军、杨某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7
摘要: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豫0191刑初825号

  发文日期:2021-04-20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刑初8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军,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同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利波,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易楠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县,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同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郭慧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于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林,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从重庆市三峡监狱解回。

  指定辩护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方,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军及其辩护人梁利波、易楠楠,被告人杨某县及其辩护人郭慧柯、于芳,被告人许某林及其辩护人孟艳艳、王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和吴再玉(在逃)经预谋,由吴再玉(在逃)、王某军、杨某县共同出资,许某林协助,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专门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等人找到郑州今晨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让其帮助代理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等人到郑州市火车站向他人购买多张身份证,交给张某用于注册公司,张某将身份证(姓名分别为王某、郭某、鲁某、路某等)交给其公司员工陈某1并安排其代理注册公司,陈某1注册成立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8房,法定代表人王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3日)、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7房,法定代表人郭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3日)、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6房,法定代表人鲁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6日)、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5房,法定代表人路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8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将其之前已经注册的郑州市迅宝商贸有限公司、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资料交给张某,并与张某商议,由郑州今晨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七家公司代理记账、报税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遂安排陈某1为该七家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并提供公司电脑便于许某林、杨某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吴再玉(在逃)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分工如下,吴再玉(在逃)负责管理非法活动款项,王某军负责联系购买进项发票,吴再玉和王某军负责联系出售发票及收款,许某林、杨某县依王某军的指令负责开具和运送发票。经统计,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张,金额合计195718378.84元,税额合计33272124.96元,价税合计228990503.80元。其中,以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6张,金额合计22584325.83元,税额合计3839335.47元,价税合计26423661.3元;以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1张,金额合计21519513.11元,税额合计3658317.45元,价税合计25177830.56元;以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5张,金额合计33849984.57元,税额合计5754497.71元,价税合计39604482.28元;以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1张,金额合计36978332.15元,税额合计6286316.65元,价税合计43264648.8元;以郑州市迅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张,金额合计14644740.55元,税额合计2489606.05元,价税合计17134346.6元;以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4张,金额合计16952675.05元,税额合计2881954.41元,价税合计19834629.46元;以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3张,金额合计49188807.58元,税额合计8362097.22元,价税合计57550904.8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重庆市三峡监狱罪犯调动交接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工商登记资料、指认说明、明细分类账、移交报告、初核报告、核查报告、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河南有线电视业务受理单、开具销项发票明细、统计表、情况说明等;证人张某、陈某1、庞某、宋某、王某、路某、鲁某、郭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林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林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已决刑期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购买身份证,没有出资,没有分红,没有参与将涉案公司交张某记账,没有购买过进项发票;其仅帮吴再玉将一个文件袋送到张某公司,根据吴再玉的指示到街上发代开发票的名片,帮他人让吴再玉开专票。其悔罪,系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1.在被指控的虚开行为中,本案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及控制者均是吴再玉,王某军即便参与了虚开行为,也仅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2.对被告人王某军定罪量刑的数额不准确,作废张数对应的数额、下游受票单位、个人已经补缴的发票、没有抵扣税款资格的下游受票单位涉及的数额没有从指控的数额中扣除,指控的开票企业已实际缴纳的税款应予剔除;涉案七家公司可能存在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的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家中抚养负担重。综上,希望对被告人王某军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仅在租住的房屋内给吴再玉和许某林做饭,王某军来过两三次,其开车送他们去过几次代办公司,后来听说他们虚开发票。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杨某县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县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证据仅有被告人许某林的供述证明杨某县参与预谋出资,且系传来证据;被告人杨某县仅与吴再玉、王某军随行去财税公司代办注册商贸事宜,其本人未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案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所留电话与杨某县开通有线电视使用号码一致,不能证明杨某县与涉案公司存在关联;2.即使被告人杨某县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其应认定为从犯,其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犯意发起者,不是资金管理者,也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及销路的开拓者和联络者;3.本案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抵扣税额计算,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计算。

  被告人许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许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许某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和吴再玉(在逃)经商议后到郑州,找代办公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专门用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等人找到郑州金晨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让其帮助代理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等人到郑州市火车站向他人购买多张身份证,交给张某用于注册公司,张某将身份证(姓名分别为王某、郭某、鲁某、路某等)交给其公司员工陈某1并安排其代理注册公司,陈某1注册成立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8房,法定代表人王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3日)、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7房,法定代表人郭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3日)、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6房,法定代表人鲁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6日)、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15房,法定代表人路某,成立日期2015年7月8日,以下简称福光信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将其之前已经注册的郑州市迅宝商贸有限公司、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资料交给张某,并与张某商议,由郑州金晨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七家公司代理记账、报税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遂安排陈某1为该七家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并提供公司电脑便于许某林、杨某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吴再玉(在逃)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分工如下,吴再玉负责管理非法活动款项,王某军负责联系购买进项发票,吴再玉和王某军负责联系出售发票及收款,许某林、杨某县依王某军的指令负责开具和运送发票。经统计,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张,金额合计195718378.84元,税额合计33272124.96元,价税合计228990503.80元。其中,以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6张,金额合计22584325.83元,税额合计3839335.47元,价税合计26423661.3元;以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1张,金额合计21519513.11元,税额合计3658317.45元,价税合计25177830.56元;以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5张,金额合计33849984.57元,税额合计5754497.71元,价税合计39604482.28元;以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1张,金额合计36978332.15元,税额合计6286316.65元,价税合计43264648.8元;以郑州市迅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张,金额合计14644740.55元,税额合计2489606.05元,价税合计17134346.6元;以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4张,金额合计16952675.05元,税额合计2881954.41元,价税合计19834629.46元;以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3张,金额合计49188807.58元,税额合计8362097.22元,价税合计57550904.8元。

  另查明,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从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购得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96192.3元,税额152352.7元,价税合计1048545元,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152352.7元。

  巩义市精英机械厂通过中间人从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99346.15元,税额50888.85元。2016年11月1日,巩义市精英机械厂补缴税款50888.85元。

  郑州市中州型煤机械厂通过中间人从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9277.78元,税额89239.92元。2016年10月12日,郑州市中州型煤机械厂补缴税款89239.92元。

  焦作三诺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从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9424.79元,税额84808.05元。2016年10月21日,焦作三诺重工机器有限公司补缴税款84808.05元。

  焦作市焦矿机器厂通过中间人从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8873.5元,税额84902.21元。2016年11月23日,焦作市焦矿机器厂补缴税款84902.21元。

  被告人许某林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2017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5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犯罪时均已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均无犯罪前科。被告人许某林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5日,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

  2.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罪犯调动交接书,证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同月12日,王某军、杨某县被押解至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9年11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许某林从重庆市三峡监狱解回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3.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1月26日,韩春生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涛涛从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为299346.15元,发票税额为50888.85元。后韩春生将上述3份发票销售给巩义市精英机械厂李少华并进行抵扣税款50888.85元。2016年11月1日,巩义市精英机械厂将上述抵扣税款50888.85元进行补缴。2015年11月26日,李云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涛涛从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为499277.78元,发票税额为89239.92元。后李云宇将上述5份发票销售给郑州市中州型煤机械厂武卓文并进行抵扣税额89239.92元。2016年10月12日,郑州市中州型煤机械厂将上述抵扣税款89239.92元进行补缴。2015年11月26日,李云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涛涛从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后李云宇将上述10份发票销售给李民选,其中为焦作三诺重工机器有限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为499424.79元,发票税额为84808.05元,并进行抵扣税款。2016年10月21日,焦作三诺重工机器有限公司对抵扣税款84808.05元进行补缴。另外为焦作市焦矿机器厂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为498873.5元,发票税额为84902.21元,并进行抵扣税款,2016年11月23日,焦作市焦矿机器厂对抵扣税额84902.21元进行补缴。

  4.行政判决书,证明:田某起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田某登记为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田某登记为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案件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办理有限电视相关材料、情况说明,证明:杨某县在其郑州租处开通有线电视预留的电话号码与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永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文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陈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祥之朔商贸有限公司八家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备注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一致。

  6.工商注册资料,证明:被告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册的公司情况。

  7.销项发票明细统计表、国税局稽查局出具材料,证明: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及金额,其中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发票236张,金额22584325.83元,税额3839335.47元,价税合计26423661.3元,作废14张;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发票221张,金额21519513.11元,税额3658317.45元,价税合计25177830.56元,作废29张;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发票174张,金额16952675.05元,税额2881954.41元,价税合计19834629.46元,作废18张;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发票381张,金额36978332.15元,税额6286316.65元,价税合计43264648.8元,作废19张;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发票345张,金额33849984.57元,税额5754497.71元,价税合计39604482.28元,作废5张;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发票503张,金额49188807.58元,税额8362097.22元,价税合计57550904.8元,作废27张;郑州市迅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发票149张,金额14644740.55元,税额2489606.05元,价税合计17134346.6元,作废1张。

  8.营业执照、银行明细、增值税发票认证相关材料,证明: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向郑州瑞达钢铁有限公司支付6.6万元,向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152352.7元。

  9.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郑州金晨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份左右,一名自称许林的男子和其他两名男子来到我公司问我能否代其注册公司,自称许林的男子说他们公司业务做的很大,想办四个商贸有限公司,问我公司是否能够代理记账和去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说可以,代办一个商贸公司需要4000元,代理记账每个月500元,商讨完价格后,许林给了我四张身份证原件,说是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法定代表人有事来不了,让我公司全权代为注册。这四家公司分别是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其中两家公司注册好后,许林和两名男子到公司拿营业执照和章去银行开户。除上述四家公司外,另三家公司是许林注册之后拿过来让我代理记账,分别是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迅宝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3年我到郑州金晨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任会计助理,主要代理注册公司和代理记账。2015年8月份,三名江浙口音的男子来到我公司找我们老板张某问是否能代其注册公司,并且带有法人身份信息;我们平常注册一家公司2000元,这次的费用要比2000高,因为这几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都不是本人,且我们要帮助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代领增值税发票。之后老板就安排我们公司员工注册了5家公司,分别为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之后这几家公司的账务、税务事宜都由郑州金晨财税咨询服务公司代理;一段时间后,许林又拿过来两家公司让我们代理记账,分别是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迅宝商贸有限公司。

  刚开始的一个月,这几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从我们公司电脑开,这应该是张某和许林商量好的,许林他们需要开发票了,就和张某联系,张某同意后,许林再和我联系,之后许林他们来我们公司,给我开票方的单位名称、货物名称、份数、金额,之后我在电脑上操作开票,许林再把票拿走,一个月后,因为许林有时候会在晚上开票,也不给我加班费,他就自己在公司电脑上开票,没再找过我。我记账的四个月内,许林经常来我们公司,有时候他自己来,有时候是不同的男子(包含我辨认出来的陪许林来的男子),最多次是一个女子陪着许林一起来。注册公司两个月后,一次因为开票超额或者次数过多,税票被锁了,张某就拿着税票去税务局解决,之后税票又恢复正常开票。

  许林说要给这7家公司交税,要用我的卡,我就把我农业银行卡告诉他,每个月需要报税的时候,我计算了税款数字,许林会通过网银把钱转到我的农行卡上,让我去税务局扣款;许林有时候还会跟我一起去经开区税务局大厅,当着我的面把钱转到我的农行卡上,看着我刷卡扣款,之后许林还用我的卡网银转过几笔钱,不清楚具体用途。

  11.证人庞某的证言:我是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6号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家属院4号楼2单元18层4室的房主。2015年5月左右,我将房子租给了三个南方口音的男子,我对其中一个叫杨某县的男子印象比较深刻,合同是杨某县签的,我出租价格是2700元一个月,他们三个月一付款。

  12.证人王某、路某、鲁某、郭某、田某、何某、刘某、李某、陈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路某、鲁某、郭某、田某、何某、刘某、李某、陈某2的身份证均曾丢失,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不是王某注册,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不是路某注册,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不是鲁某注册,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不是郭某注册,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也不是田某注册,河南永松商贸有限公司不是何某、刘某注册,河南文飞商贸有限公司也不是李某注册,河南陈唐商贸有限公司也不是陈某2注册,王某、路某、鲁某、郭某、田某、何某、刘某、李某、陈某2均未担任上述相应公司法人,也均未使用过139××××8757的电话号码。

  13.证人宋某的证言:我是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公司从马老板店里通过刷POS机6.6万(POS机名称是郑州瑞达钢铁有限公司),购得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的9张增值税发票,用来抵扣税款,我们之间无实际货物购销往来。这9张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货物名称是钢板,发票金额896192.3元,税额152352.7元,价税合计1048545元。这9张发票我总共补交了152352.7元税款。

  14.被告人许某林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8月左右,吴再玉把我、阿军和老杨叫到一起,商量他们三人出钱,让我跑腿,每个月给我一万元生活费,在郑州开公司卖增值税发票,我就同意了。之后没多久,我、吴再玉、老杨和阿军四个人来到郑州,我们四人在农业路和红旗路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吴再玉的几个朋友在郑州也做卖发票生意,通过他们,我们在大学路那边找到一家代办公司注册了6家商贸公司,我们只拿走了其中两三家公司。后来我们找到张老板注册了4家公司,并把之前注册好的公司也交给张老板记账,我们一共在张老板那里代注册及代理记账了7家商贸公司,分别是郑州福光信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禄泰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TSQ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捷凯商贸有限公司、郑州DZL商贸有限公司、郑州SZH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迅宝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是吴再玉带着我们在火车站通过一个骑三轮车人给的电话以8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的。我和张老板接触时自称许林,吴再玉他们也都不是用真名。

  我们公司的进项发票都是阿军联系购买,基本都是贵金属黄金发票,2.34到2.78价格不等,吴再玉同意后,我们听从阿军的安排邮寄公司公户网银,吴再玉和阿军负责出售发票,刚开始领25张发票的时候卖不出去,吴再玉就把发票都卖给阿军在郑州的朋友了,阿军以前卖过发票,路数很广,业务基本都是阿军联系,全国各地的客户都有,卖票价格在4个点左右,卖票款都是阿军收取,我们卖的发票前几个月都是吴再玉卖给他朋友了,之后发票每个月涨到50张以上,阿军基本上都安排我和老杨送到买票人指定的地方。阿军把开票发给吴再玉,发到我和张老板经常联系的手机上,我们按照信息里面显示的公司名称、货物名称、金额开发票,只要我们注册的这些公司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有,我们都可以开出来。我们注册这些公司目的是卖发票。刚开始阿军的朋友来我们租住的房子里自己开发票,之后我们找张老板教我们开发票,我学会以后,张老板给我配了一把他们办公室的钥匙,我和老杨下班后到张老板公司办公室操作电脑开票。吴再玉管钱,因为我欠吴再玉钱,所以他们从未给我分过钱,会时不时给我分一千或二千的跑腿费,我在郑州干了这段时间,吴再玉说只能抵掉我欠他的三万元。有一次,老杨说吴再玉给他和阿军说给我10%的股份,老杨和阿军各占25%的股份,剩下的吴再玉的妹妹占10%的股份,剩余30%股份由吴再玉占有,但我从没按照股份分过钱。吴再玉、老杨、阿军和吴再玉妹夫张家相商量好他们四人合伙出钱在郑州注册公司卖发票。吴再玉、老杨、阿军是投资人,公司注册好的第一个月,朱景华的一个朋友指导吴再玉和阿军卖发票,后来就是吴再玉和阿军去联系卖发票的事情了,我和老杨就是跑跑腿,送送票。

  我们和张老板公司的陈某1比较熟,用陈某1的农行卡是为了给我们注册的公司交税,每个月都要在我们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有时候是吴再玉给我现金,我交给陈某1,让他存进银行卡转账到给我们代理记账的公司对公账户里,有时候转账到陈某1卡里。吴再玉说租房子卖票方便,我和吴再玉、杨某县一起去中介和房东谈的租房事宜,以杨某县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房租由吴再玉出钱。杨某县不是在朱景华的工地打工,是跟我们一起卖发票。阿军在租的房子里住了三个月左右,我们租房子有线电视是老杨去开通的。

  15.辨认笔录,显示:许某林辨认出杨某县是老杨、王某军是阿军,辨认出吴再玉,上述三人是与其在郑州一起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辨认出张某是帮其注册公司的代理记账公司张老板、辨认出代理记账公司员工陈某1;张某辨认出许某林是到其公司找其咨询办理商贸公司并让其代理记账、报税事宜的许林,王某军、杨某县是和许林一起找其注册公司并代理记账报税的男子;陈某1辨认出许某林是到其公司找其老板咨询办理商贸公司并让其代理记账事宜的许林,王某军、杨某县是和许林一起到公司找其老板咨询办理商贸公司的男子,辨认出林赟是与许林同行的女子;庞某辨认出许某林是租住其房子的三名男子中的年轻男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军辩称其仅根据吴再玉指示发名片,未参与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县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事实,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国税局出具的材料,证人张某、陈某1、宋某、王某、路某、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林的供述,辨认笔录能够互相印证,证明被告人许某林和王某军、杨某县等人经商议后决定到郑州开公司卖发票挣钱,几人为此找到张某所在的公司代为注册公司,一同到张某公司协商、交代注册公司、开票、代领发票事宜,用以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信息系购买所得,注册公司的目的就是卖发票挣钱,且分工明确,吴再玉负责管理非法活动款项,王某军负责联系购买进项发票,吴再玉和王某军负责联系出售发票及收款,许某林、杨某县依王某军的指令负责开具和运送发票;三被告人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工明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中,被告人王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县、许某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县系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指控数额提出的异议,经查,根据国税局出具的涉案公司家具销项发票明细可知,公诉机关指控涉案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及金额未将各公司作废的份数及金额计算在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根据销项发票计算出其犯罪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部分受票单位已经补缴税款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县、许某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涉案公司开具的销项发票中,部分受票单位已补缴税款;(3)被告人许某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县、许某林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林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许某林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本案之漏罪,应当对本案之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3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31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剩余未缴税款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黄 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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