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2]1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19
摘要: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2]115号      2002-04-19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富地税政字[2002]30号)收悉。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个人股东因此而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时取得的量化资产,以及职工以该量化资产从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先将上述公司权益分配给股东,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以转增股本或派送红股形式进行上述分配时,应以个人取得的股份数额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现金进行分配的,应以个人取得的金额数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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