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9
摘要: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当提高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排查梳理风险防范点,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对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广告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坚持制度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原则。

  要贯彻执行《广告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尽快适应广告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取消的新变化,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和检查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要对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广告实施长期性重点监管;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广告个案和违法率高企的广告媒体实施阶段性重点执法;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对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充分预警、高效执法。

  要以依法履职为前提、规范市场为目的,依托本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平台,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广告监管与行业管理、媒体管理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发挥市场综合监管体制优势,实现广告监管与其他市场监管职责同步履行,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善用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共治。

  要加快建设涵盖广告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广告信用监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选择、行业评定和政府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运用,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发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效果。

  二、加强对户外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细化完善户外广告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掌握户外广告发布者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网络型分布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内容;加强部门协作,与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开展法规培训,支持行业组织探索开展信用评级,指导户外广告行业强化自律、有效自治。

  三、加强对印刷品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强化公共场所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协同监管,与城管执法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执法合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公共场所管理者提高守法意识,防范责任风险。

  四、加强对烟草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严格执行《广告法》关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加强上述媒介广告监测检查(抽查),依法查处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为。

  五、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市工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本市施行广告监测和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广告监测和检查,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管,有效开展户外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和烟草广告等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广告监测和检查,以关注重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媒体、重点个案)、兼顾全面为原则,可视情随机抽选监测(检查)人员,随机分配监测(检查)对象,监测、检查结果视情告知监测(检查)对象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运用信息技术,结合辖区实际,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增强完善广告监测、检查技术和措施。

  七、本市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施行以集约化方式为主的抽查监测制度。市工商局负责本市主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机场分局负责所辖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广告监测范围内,根据以下标准确定重点监测媒体名单:发行量或影响力在同类媒体中较大的;传播内容以涉及身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行业为主的;近期监测记录显示广告违法率较高的。

  重点监测媒体的数量应不低于本机构监测媒体总数的10%,重点监测媒体的监测频次应当与被监测媒体的刊发周期相适应,并强于非重点监测媒体的监测频次。对非重点监测媒体(互联网媒体除外)的监测,应当不少于每半年实施一次,具体监测频次由各级广告监测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市对场所媒介广告施行属地化检查制度。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市场所媒介广告检查工作,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机场分局负责辖区内场所媒介广告检查。场所媒介广告,包括利用城市空间(含地下空间)发布的广告,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移动载体发布的广告,以及利用各类公共场所设置、张贴、摆放的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告发布量、人流密集度和地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本辖区实施场所媒介广告检查的重点区域(路段),并制定具体检查计划。对重点区域(路段)的检查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

  九、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当提高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排查梳理风险防范点,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对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广告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十、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注重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戒相结合。要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实施行政指导,有效指导各类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加强广告自律审查。

  本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