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温馨提醒[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2
摘要:与一般企业一样申报,不需要选择填报A109000、A109010表,对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所得税,总机构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的“大厅综合管理岗”的预缴台账录入模块录入,带入主表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温馨提醒[一]

尊敬的纳税人: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在国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已经上线,纳税人2014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正在有序进行。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进行准确申报,减少对新申报表系统操作失误,综合纳税人反映较多问题以及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纳税人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出以下温馨提醒。今后,我们将不定期发布年度申报温馨提醒,请纳税人随时关注。如果提醒中出现和总局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总局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顺序

  (一)先录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然后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需要填报的报表。除了必选表以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附表。

  纳税人必选表包括:

  1、《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4、《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填报顺序:先填报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第8行“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第9行“投资收益”,然后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顺序,依次填报,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相关行次,最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的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三)有二级附表的纳税人,要先填报二级附表,例如:纳税人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时,要先填报A105010-A105120表。有三级附表的纳税人,要先填报三级附表,例如:填报《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时,要先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二、关于注册资本等需要修改的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102注册资本(万元)”“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是从税务登记表中带出的信息,如果需要修改,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认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注意“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栏是否填写正确,比较重要的两项为:第一项是“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一定勾选“是”,部分企业错误勾选为“否”;第二项是“105资产总额(万元)”单位为万元,部分企业填写为“元”造成资产总额过大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真实、准确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外,在填报表单中一定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审核无误后自动带入主表。注意申报界面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提醒事项,享受减免后再保存提交。

  四、关于网上申报系统的缓存功能

  目前网上申报系统支持缓存功能,即:若上次申报表及各类附表录入完成但未最终保存,因其他情况中途退出后,再次进行申报表的录入,系统会自动带出上次已录入的数据。但此功能目前仍然有一定的缺陷。举例说明:若上次申报时选择了一张附表,进行了录入,中途退出后,再次申报未选择此附表,但此附表数据也会带入到与其相关联的其他附表或主表中,若要消除此类数据,还必需再次选择此附表,清零或数据重置后才会消除相关数据。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