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 教训在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婷 人气: 时间:2021-06-22
摘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谢谢,谢谢你们‘雪中送炭’……”近日,内蒙古包头市某煤炭经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负责人连连向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道谢。

  A公司前段时间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了税务行政处罚,并被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之后贷款受到限制,发展受到影响。前不久,A公司承接到一个工程项目,但项目进行期间,项目委托方突然宣告停止合作,理由是刚知道A公司在税收违法“黑名单”上。

  A公司负责人顿时心灰意冷,悔不当初。就在此时,A公司财务人员接到了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财务人员很紧张,但他听到的是一番热情又细致的指导。电话中,稽查人员询问了A公司目前的情况,结合A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讲解了有关规定,告知A公司只要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规范涉税处理,就能修复信用,被撤出“黑名单”。

  这个电话让A公司财务人员和负责人喜出望外。更让他们欣喜的是,在接到指导电话后不久,打过电话的稽查人员专程上门,指导财务人员修复纳税信用,并结合随身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料讲解A公司适用的内容,还分析指出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点。

  经过指导,A公司纠正了税收违法行为,规范了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走下了“黑名单”。“终于恢复正常了,这次教训我已经刻在心里,会倍加珍惜企业的信誉。”A公司负责人如释重负,决心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据悉,为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加强税法宣传、严格贯彻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同时,以多种形式引导已被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积极纠错,重塑信用,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收到了良好效果。

  ■链接

  根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对外公布的企业,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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