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三个热点问题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人气: 时间:2021-11-22
摘要: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问题一: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答:不需要。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不应该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政策依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如江西的赣建招[2018]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问题二:异地施工的工程,是否都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不预缴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需要看工程额确定,多数都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但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45万元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三:异地跨省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哪里申报?机构所在地还是异地施工地?

  答:跨省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晶晶亮的税月二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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