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9]10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0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做为核定应纳税定额的依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9]108号      1999-05-2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此《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今年全省统一对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列设置账簿能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或暂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营业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率,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应纳税定额包括:应纳营业税额、个人所得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及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应纳税定额的核定、审批工作。在组织核定应纳税定额时,应吸收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或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第五条 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的核定,应统一按年度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定期定额户年度应纳税定额及分月份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对于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定期定额户应纳税定额的核定时间,由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确定。

  第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纳税定额的核定,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定期定额户的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于确定不能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应逐户登记造册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审批后,确认为定期定额户。

  (二)定期定额户自报应纳税营业额及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定期定额户,要按预计的年度经营情况,填写《年(季)度应纳税营业额及应纳税所得额申报核定表》,并连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人员工资、各项费用支出等经营成本、经营收入、淡旺季的划分及有关纳税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典型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的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做为核定应纳税定额的依据。

  (四)定期定额户应纳税定额的核定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的情况,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营业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营业额及应纳税所得额申报核定表》,上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按照核实收入凭证测算收入核定;

  5、按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当的少数账务比较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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