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一稽罚〔2017〕61号

来源:裁判文书 作者:裁判文书 人气: 时间:2018-03-13
摘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一稽罚〔2017〕61号 北京金良风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229051423628) 经我局(所)2016年9月18日~2016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一稽罚〔2017〕61号

北京金良风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229051423628)

经我局(所)2016年9月18日~2016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股东2014年度向公司借款18700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相关规定并入当期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40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1.1倍的罚款4114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14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延庆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账号:1401000103000017849)。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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