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诉讼入刑 籍此"筹划"逃税风险剧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5-09-22
摘要:  【案情简介】   据某网站报道,某市检察机关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成功对两起虚假诉讼案件开展监督,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其中一起 为逃避应缴税款提起虚假诉讼 的案件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案情简介】 

  据某网站报道,某市检察机关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成功对两起虚假诉讼案件开展监督,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其中一起“为逃避应缴税款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2014年2月,该检查要根据举报,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合作开发乙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甲公司在2011年1月17日和18日转给乙公司的合作利润款共609万元,为了逃避缴纳过户税费,双方串通将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的该合作利润款609万元,当作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伪造60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并对两张汇款进账单的用途由“还款”涂改为“借款”,然后由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汇款进账单、借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609万元借款的诉求。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乙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给甲公司抵债。
  
  2014年5月,某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法院根据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经再审查明了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甲公司、乙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税官析法】 

  甲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乙公司或直接购买土地、或出资与甲方合作开发该宗土地再分配开发产品房屋,双方本应按经济业务性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例如,属于土地转让的,甲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契税。再例如,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视合作形式分别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土地增值税,建成后分房后再转让的,转让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出资并分得房屋的一方需按承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
  
  在实务中,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纳相关税费,甲乙公司双方串通伪造借款合同、借据等,甲公司将支付给乙公司的购买土地款等作为对方的借款,或者按应分配的房屋价值虚拟借款,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公司诉请对方还款,乙公司陈述“确实借了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当时提交的证据肯定会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也肯定要判决借款方应当归还借款。然后,由于借款方乙公司没有资金归还“借款”,另一方甲公司自然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转给另一方抵债。
  
  转了一大圈,通过欺骗手段,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由法院裁定将土地过户到甲公司名下,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款项也就顺理成章的归属于乙公司,乙公司收取的卖地款成了向对方的借款(无法归还),从而掩盖土地交易的事实,以此逃避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确实是“以房抵债”的,现行税收政策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顶抵债务的营业税是有规定,但其他税种好像尚无具体细到“以房抵债”如何征税的文件。而土地使用权抵债,则更没有量身定做的征税文件。当然,究其实质,依然是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
  
  但有些大神们往往藉此以所谓“税收法定”来忽悠,由此编造出人为的税收“筹划空间”,更有的甚至筹划出制造虚民事假诉讼,以骗取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作为掩护来逃避缴税。
  
  还有些纳税人、涉税中介乃至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至今依然习惯“见文件缴(征)税(非要某个红头文件就某项具体业务写清楚如何征税)”,而非按经济业务依照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缴(征)税。为此,笔者经常反问一个问题:哪个税收文件规定了经营饭菜业务要缴税?为什么又是按餐饮征税?其实道理很简单:税收法规已经规定取得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而根据常理可以判断经营饭菜属于餐饮业,所以对经营饭菜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税。
  
  【本案启示】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遇到类似房屋或土地使用权顶抵债务的情形,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标准来查找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不可陷于别人筹划的形而上学的陷阱,舍税法根本而去找所谓与某项经济业务情形一字不差的红头文件。
  
  作为经济业务的双方,更应通过本案例认识到此类“税收筹划”的本质是违法行为,千万别受一些人的蛊惑,相信此类税收筹划,到时候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但白白支付了筹划费,又要被税务机关补税、罚款,还得因伪造诉讼证据受到法院的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鉴于虚假民事诉讼带来严重后果,我国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惩处力度,相继在法律层面对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民事和刑事追责规定。2013年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更是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新增了“虚假民事诉讼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有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有他人合法权益。
  
  随着虚假民事诉讼的入刑,还在想着以虚假民事诉讼隐瞒真实交易行为,以此来“筹划”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该掂量一下分量,思考一下后果了,别忽悠来忽悠去,最后把自己忽悠进去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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