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与缴纳 第二十六条 省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第二十七条 省公司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执行,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省公司本部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第二十八条 省公司本部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季度终了后13日内就地申报预缴,并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本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三十条 省公司本部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本部和分支机构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本部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公司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支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时,省公司本部应先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完成,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附对纳税调整项目逐项进行说明,包括各分支机构参与调整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仅填报本单位实际发生数。 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本分支机构数据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二、三)、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省公司本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三及其调整情况说明)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三级分支机构也应在5月底之前向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附报填写本机构数据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二、三及参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三及其调整情况说明)、三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本部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其中,营业收入为各分支机构年度利润表“营业收入”本期数。;职工薪酬按各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借方发生额。;资产总额是指各分支机构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期末余额。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公司本部、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省公司本部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分机构分摊比例和分支机构间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向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本部及其他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和使用说明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本部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省公司本部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省公司本部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省公司本部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审核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做出税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省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及时建立、维护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四十条 省公司发生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公司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省公司本部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做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协同管理。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省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30日内对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要省公司本部确认并做调整的,应向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函复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结果或协查要求后,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对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对省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原则上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各地具体实施。 各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出具纳税评估报告,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将各地纳税评估报告汇总后,统一下达评估处理意见书。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经纳税评估查实的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应退税额,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摊比例,分别由省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就地缴库或退库。省公司本部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做好对省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省公司本部和各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证征管和监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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