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免税应税项目的企业取得鉴定费如何抵扣进项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问:某公司既生产应税产品,也生产免税产品, 营改增 后,如果该公司取得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比如鉴定费、咨询费等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答:《财政部...

       问:某公司既生产应税产品,也生产免税产品,“营改增”后,如果该公司取得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比如鉴定费、咨询费等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的情况,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对进项税,除同时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或产品)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可以抵扣外,其他项目如鉴定费、咨询费等专用于免税项目(或产品)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能准确划分,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