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交易,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您知道如何缴纳吗?希望本文能让您少走弯路。 一、两种类型、两种方法 ⑵、《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第三条规定:对转让旧房的,按房屋的评估价格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旧房如何交土地增值税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74号)第四条规定:积极培育二手房市场。个人买卖二手住房免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2、非住房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计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核定征收率为0.5%;1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三、企业转让旧房如何交土地增值税 公式⑴是用来查实征收的,这里的每一个减数都需要对应的原始资料作为佐证的,尤其是评估价格,需要房地产估价师对其含义和金额负责的。也就是说,这是税务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由税务机关在查实认定纳税人的转让收入和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计算出税款。 2、公式一的理论依据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3、公式二的理论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有进一步的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 总结:一般说来,个人转让旧住房的,免税,转让旧的非住房的,一般按购房发票计算征收或者核定征收;企业转让旧住房的,按照转让收入与房地产估价师的对旧房的评估价格的关系,分析适用哪个公式征收,即查实征收或者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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