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2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4
摘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 10699966 "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墓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号        2008-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墓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99966”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 10699966 "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墓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取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699966”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