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2]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07
摘要: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广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2]2号           2022-7-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现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

2022年7月7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的各类人才申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第二章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

  第四条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引进人才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我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按职称条件进行申报。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五条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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