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3]117号 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3-07-26
摘要: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都应该检查、整顿。当前首先是整顿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五类价格,以及地方认为问题突出、影响很大的品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也要检查整顿。

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国发[1983]117号     1983.7.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务院令第一百五十四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1988年1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被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代替。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后,各地区、各部门态度坚决,积极贯彻执行,已经收到初步成效。现就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中急需明确的几个政策界限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都应该检查、整顿。当前首先是整顿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五类价格,以及地方认为问题突出、影响很大的品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也要检查整顿。

  二、钢铁、焦炭、主要机械等全国统一定价的产品,大型企业不得制定临时出厂价;中小企业产品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执行全国统一定价发生亏损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可以制定临时出厂价,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外同价执行。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具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全国统一定价的百分之二十。

  三、国家统一安排的经济煤、协议煤,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以经济煤、协议煤名义自行加价的,应即取消。

  出口转内销的煤炭,按国内价格执行。

  统配矿不准搞协作煤。少数省、区地方矿、社队矿完成计划以后,通过县和县以上政府签订的协作煤合同,应当继续执行。协作煤的销售收入,要按规定交税交利。去年下半年以来,巧立名目乱要钱的,必须取消。协作煤运输应纳入计划,承运单位提供车船不得在规定外加收费用。协作煤的销地供应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审定。

  四、集资办矿、办厂的资金,只限于地方的机动财力和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不准以“集资”名义,价外加价转嫁给用户。

  五、木材必须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不准议价。另立名目,自行提价的,应立即纠正。各种加工材、等外材、非规格材等,应以国家统一定价为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加以整顿,价格高的要降下来。国营林场生产的抚育间伐材、知青综合利用材的数量,国家计委应作出规定,加价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六、企业买高价油交电厂实行“来油加工电”的,不准以任何名义将高价油加工电的负担转嫁出去。

  七、物资部门高于国家定价购进的生产资料,应当区别对待:按国务院规定的加价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临时价购进的,可加规定的费用供应;现有库存中调剂购进的生产资料,可按保本供应,但超过当地供应价百分之十的,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

  定,作为一次性处理;违反规定,乱加价、乱加费购进的物资,一律改按国家定价供应;转手倒卖,从中牟利的,应严肃惩处。

  其他部门供销单位的现有生产资料,也按上述原则办。

  八、进口生产资料的国内作价,仍按国务院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原有规定办理。

  九、国务院批准的加价、加费,都应继续执行。各地区、各部门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援例扩大实施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超越物价管理权限自定的加价、加费,应逐项清理,不合理的立即取消。认为需要保留的,应在八月十五日前报国务院审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把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歪风切实刹住,把关系到保证重点建设和端正党风、社会风气的这件大事抓好。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检查各个企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完成国家计划,保证生产流通的稳步增长。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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