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保发[2022]3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0
摘要: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川医保发〔2022〕3号      2022-07-20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阶段性缓缴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聚焦关键要求,抓好经办落实。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从2022年7月起,享受3个月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各市(州)要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要按规定划分中小微企业类型,科学确定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联系有关主管部门,及时获取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标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简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加强部门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缓缴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省级各部门将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各地及时贯彻落实政策,各市(州)要每月统计汇总缓缴信息,并向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报送。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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