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住建发[2021]267号 哈尔滨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9
摘要: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哈尔滨市委网信办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哈住建发[2021]267号      2021-09-29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哈尔滨市委网信办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9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三、为吸引留住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购房人才的购房情况经人社、教育、住建部门共同认定,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四、对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哈的新市民,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五、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六、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全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2.5%。

  七、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九、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十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二、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允许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购房评估价格的70%。

  十三、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发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不实信息,依法处置房地产信息网络传播乱象,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适时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找准产品定位,提升产品品质,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十五、市九区按上述意见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建筑企业在哈做大做强,鼓励在哈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哈壮大企业规模。对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授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并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二、设置企业年度产值和增速奖励,对于年度产值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10强企业”称号;对于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增速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快速发展10强企业”称号。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上述企业。

  三、助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

  四、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本市赴省外施工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专业承包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原注册地在省外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标准的,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原注册地在省外的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的,予以20万元资金奖励。

  六、设置产值增加奖励,对在哈入统建筑企业,2021年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2021年度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据以2020年度、2021年度统计部门总产值数据为准)。

  七、鼓励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将投标人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在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时,优先邀请和发包给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严寒地区工程业绩”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八、支持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可按政策上浮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九、优先支持在哈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发展。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内部入库企业名录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优秀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其对接入库,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对承揽项目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项目办理直发包手续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产业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报建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

  十、积极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由属地住建部门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全程代办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承揽工程的省外建筑企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防水保温、消防等)分包给本地区建筑企业(含省外企业在哈子公司)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类项目,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对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在承揽本领域工程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十一、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在哈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免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属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相应降低检查频率。

  十二、严查本地区建筑企业或人员以省外企业名义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十三、注册地在哈尔滨市九区(除哈尔滨新区外)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在哈尔滨新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同奖励项目累计叠加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额度为1000万元。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九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企政策。

  十五、本意见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根据国家住建部资质等级标准调整适时予以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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