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联发[2021]10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0
摘要:为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关于印发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云科联发[2021]10号          2021-8-20

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现将《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21年8月20日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为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研发机构的类型

  (一)由州(市)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二、核定方式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

  (二)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

  (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

  (五)核定后的研发机构名单依规进行公布,由省科技厅函告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抄送参与核定的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三、日常管理

  (一)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研发机构可持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研发机构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三)符合免税资格的研发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按规定补缴停止享受政策后获得免除的税款。

  (四)研发机构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报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研发机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五)研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六)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对研发机构名单进行核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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