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突查:“故纸堆”中“挖”出定案证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3-04-18
摘要:本案查办过程中,面对企业“人员更换”“资料无法提供”等不配合行为,检查人员聚焦企业产能疑点,强化对企业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的核查,通过实施两次突击检查,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从几十箱企业历史经营资料中,发现企业未入账销售产品的重要证据,由此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最终证实涉案企业具有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更换、电脑无法提取过磅资料、企业统计员“长期病假”……突击检查过程中,企业“状况”频出,检查人员不动声色,有条不紊“挖”出定案证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土砂石开采行业风险分析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疑点,查处一起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费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借用户购买毛石等石料不开发票之机,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假申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889.9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企业偷逃税款数额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砂石产量,突显“缺口”

  2022年5月,宁波税源管理部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传送的土砂石开采行业企业年度开采量等数据,对辖区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余姚市H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19年—2021年纳税申报数据有疑点,具有少缴税款嫌疑,于是将企业信息传送给第二稽查局。

  接到线索后,检查人员利用征管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调取H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数据等,对企业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和研判。

  H公司是一家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主要从事建筑用石料的露天开采,以及相关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业务。企业销售产品主要为石料、石子、机制砂等。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税率3%实行简易征收;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企业的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方式;自2020年9月起,企业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3%);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在分析企业以往涉税信息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纳税申报方面的确存在异常。

  砂石产量“缺口”明显。检查人员调取H公司往年的资源税纳税申报数据资料,结合税源管理部门传送的线索信息分析发现,2019年—2021年,该企业向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开采石料量为1151万吨,但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石料开采数量却为1025.30万吨。即使剔除企业在砂石开采、生产过程中的损耗、销售滞后等各项因素,企业开采量与申报量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少缴资源税嫌疑。

  不开票销售收入偏低。发票开具系统和企业申报信息数据显示,企业2019年—2021年开票销售的石料为800万吨,未开票销售的石料为0.73万吨。熟悉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人员认为,出于控制经营成本等考虑,石料开采企业一般均不大量存储开采出的石料,企业均以销定产,而且从该行业的购销特点看,企业申报的不开票销售量偏低,企业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

  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对2019年—2021年H公司的税收缴纳情况立案检查。

  首次突查,“状况”频出

  结合企业砂石开采的营运特点,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H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突击检查,获取第一手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以核实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性。

  H公司的生产经营地,位于当地一座石山脚下,这里地处偏僻,周围居民较少,通信信号也不好。

  检查人员到达企业后,依法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告知书》,在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开始向王某询问企业经营情况。王某称,他自2022年1月起才开始担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企业经营由陈某负责,因此他对之前年度的具体业务情况并不了解。同时,王某称,自他负责H公司经营后,企业矿石开采销售和申报等业务真实无误,没有任何问题。

  随后,检查人员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吴某进行询问,但吴某表示,她是在前任会计离职后,2022年才开始负责H公司财务核算工作的,因此对于此前的企业情况并不是很清楚。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均更换,是凑巧?还是另有隐情?伴随着检查的进行和企业不断出现的“状况”,检查人员心中疑窦丛生。

  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一组人员负责调取企业账簿等生产经营资料,另一组人员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生产情况。

  在王某陪同下,检查人员到H公司生产场地进行实地查看。尘土漫天的企业生产现场,大型采矿设备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开采作业,还有一些装载着石材的车辆经过过磅房称重后,正在驶出厂区。

  看到企业过磅房,检查人员心中一动,从事采矿、采石等生产的开采类企业,产品过磅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企业的产销均与称重和记录数据的过磅房有直接关系。

  检查人员向王某提出检查过磅房的要求,王某犹豫了一下,有些不情愿,但还是带着检查人员来到过磅房。

  过磅房内,两名企业人员正忙着称重和开具当日过磅货物的过磅单。当检查人员询问过磅单是否为企业对外结算货款的依据时,两名工作人员看了一眼王某,轻轻点了点头。

  检查人员随即要求提供2019年—2021年企业过磅单数据,王某称,因为企业地处偏僻、信号不好,因此过磅房电脑里一般只有当天或近几天的称重数据。

  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过磅单等资料时,王某含糊地表示,纸质过磅单由统计员李某统一保管,但李某请了长期病假,现在不在企业,因此资料暂时无法提供。

  见企业人员不配合,检查人员暂停了生产现场核查工作。此时,另外一组检查人员,已完成了企业账册资料、收付货款单据等其他纸质经营资料的调取。

  二次突击,峰回路转

  检查人员随后对调取的H公司账册等经营资料进行仔细分析,并将相关数据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但未从中发现有价值线索。

  检查工作遇到瓶颈。

  检查组对案情进行研讨,仔细分析企业情况,结合第一次突击核查时企业人员表现出的种种异常,检查人员认为,过磅单——这个重要的经营资料,是案件突破的关键节点。找到过磅单,就能为获得企业真实经营情况打开通道。事不宜迟,为防止企业损毁相关证据资料,检查组决定再对企业进行一次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再次到达企业时,负责人王某恰巧有事外出不在现场。检查人员在统计员办公室中,见到“休病假”的统计员李某。

  检查人员向李某做了税法宣传,表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是纳税人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如果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但相关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将会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耐心说服,李某态度有所转变,带领检查人员来到企业存放资料的储物室,向检查人员表示:“你们要的资料都在这儿,你们自己找吧。”

  储物室中,企业历年经营资料堆积如小山,上面蒙着厚厚一层灰层。锲而不舍的检查人员,一头扎进资料堆中,开始仔细翻找和验看这些单据和资料。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检查人员在储物室一个不起眼的角落发现了目标——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H公司纸质货物过磅单。

  调查工作虽然取得了突破,但后续的核查取证工作仍然棘手。这些记录企业原始产销活动的纸质过磅单足有几十箱之多,并且其中部分已经残破。只有将其仔细筛分、清理后,才能与企业现有经营资料和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才有采证的价值!

  检查组增设人员,迎难而上,加大对企业货物过磅单的整理力度。检查人员先按年度清分磅单,将磅单资料信息逐单逐条输入电脑表格中,随后对其进行分类汇总,以“销售单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将其分为自然人客户和企业客户两类,随后再结合企业账簿信息和申报数据,对H公司已申报的销售数量、客户付款情况进行核对分析。

  在检查人员不懈努力下,经过近2个月时间的仔细整理、筛分和比对核查,检查人员最后确认,检查期内,H公司1.6万多份过磅单中记载的、涉及93.93万吨毛石等货物的销售收入,企业并未记入账簿,也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随后对H公司和王某等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

  他们发现,检查期内,王某银行账户与一个名为朱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两人之间有资金往来信息2000多条,涉及金额近2800万元。

  这个朱某是什么人?王某怎么与其有这么多的资金往来?

  检查组随后对朱某账户进行追查,发现检查期内,朱某账户曾收到逾百个账户汇来的标注信息为“石料款”的汇款资金。检查人员对这些汇款账户核查后证实,这些向朱某汇款的人员,正是企业未申报收入的过磅单上记载的购货人。朱某账户信息显示,收到货款后不久,这些资金即被转汇到了王某账户中。

  检查人员对朱某依法进行了询问。朱某承认,他与王某曾约定,将自己账户作为王某收取货款的“中转”账户,以此达到隐匿销售收入目的。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H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王某无言以对,最终承认了账外销售93.93万吨毛石等货物,收入未依法申报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2021年检查期内,H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利用个人账户收取不开票销售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2721.73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补征税费,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H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无异议,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已入库。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4月18日版次:06 作者:夏芳 李燕 丁逍瑶

  【税案评析】

把握行业特点 抓住监管重点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忻贤和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土砂石开采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案件。

  本案查办过程中,面对企业“人员更换”“资料无法提供”等不配合行为,检查人员聚焦企业产能疑点,强化对企业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的核查,通过实施两次突击检查,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从几十箱企业历史经营资料中,发现企业未入账销售产品的重要证据,由此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最终证实涉案企业具有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土砂石开采企业税收监管,防范企业涉税违法提供了启示。

  部门深度协作,加强第三方信息采集。本案最初的疑点线索,源自企业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的开采量与企业纳税申报的开采量不符。检查人员对此追踪核查,最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目前土砂石开采企业只有与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取得采矿资质后,才能从事开采经营活动,并且企业须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开采数量。结合这一行业管理特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搭建数据传输平台,及时获取企业开采量等数据,为核实企业申报真实性创造条件。

  强化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土砂石开采企业具有出货过磅、离场付款的经营特点,因此过磅房和过磅统计部门是除财务部门外,掌握企业真实经营数据的关键部门。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除要求企业妥善管理过磅单据等资料,不得遗失和擅自损毁外,应定期到企业审阅采集相关数据,结合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对企业开采量、企业销售数据、纳税申报信息等实施税收风险分析,核验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如发现涉税疑点,及时采取征管措施,以防范遏制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发生,规范行业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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