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得录入开票方人员手机号码登记抽奖的公告 根据消费者的反映,以及网络发票系统记录的数据,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现个别商家的开票人员,开具发票时录入或事后补录开票人员或其亲属朋友的手机号码参加发票抽奖。上述行为,违反了《“南粤金税”发票抽奖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也侵占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局重申:根据《“南粤金税”发票抽奖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全省抽奖的发票为付款方通过手机查验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下(支付个人劳务),由取票人查验登记抽奖。开票方一律不得录入非付款方的手机号码登记抽奖。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录入发票的抽奖、兑奖资格,并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开具发票时应主动向开票人提供手机号码登记抽奖,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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