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三字[2003]1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30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税法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现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3]12号             2003-10-3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税法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现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集贸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的)用地和用房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原云南省税务局《摘转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云税四字第34号)“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和《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云税四字[1990]63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