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办发[2015]29号 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15
摘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云办发[2015]29号      2015-10-1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推进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云南省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倾斜基层。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及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四)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2015年12月底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1月底完成州市级改革,2016年3月底完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按照驻在地进度推进。2016年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实现全省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云南省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鼓励省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各州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非驻昆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迪庆州可按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如中央对藏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规定,再根据中央政策调整。之前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一并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并按照本方案重新规范。

  五、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范围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作好衔接。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等5城区。

  (二)合理确定及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1.省级部门厅局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2.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以省级部门标准为上限制定交通补贴标准,如节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须细分补贴档次、下调补贴标准。同一州市执行统一标准。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三)从严保留公务用车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省级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可各保留1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可各保留7辆。省级其他副厅级以上机关(单位)按照参改人员编制数保留,正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2辆、76—150人的保留3辆、151—225人的保留4辆、226人以上(含226人)的保留5辆;副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1辆、76人以上(含76人)的保留2辆。

  州市本级:昆明市作为国家认定的大城市(Ⅰ型),可保留150辆以内;滇中产业新区可保留15辆以内。其他州市在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县市区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保留车辆数,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可保留130辆以内;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可保留120辆以内;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可保留110辆以内;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可保留100辆以内。留用的车辆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统筹。

  县市区本级: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乡镇(街道)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县市区分为四类。原则上Ⅰ类县市区可保留90辆以内;Ⅱ类可保留80辆以内;Ⅲ类可保留70辆以内;Ⅳ类可保留60辆以内。

  乡镇(街道):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以内;半山区可保留3辆以内;山区可保留4辆以内。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上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区本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

  各类开发区和农场: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合作区等管理机构可留用少量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并纳入州市本级统筹。参改范围内的各类农场管理机构可参照坝区乡镇留用。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对县市区、开发区留用车辆进行统筹,但不得调配到州市本级。

  2.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省级执法执勤部门留用执法执勤用车不超过编制数的30%,州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原则上不超过70%。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中央政策允许全省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上限内,统筹部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保障边境县市、藏区县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对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同时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4.调研和接待用车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接待用车可以取消的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不具备社会化保障条件的,通过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四)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本方案核定的平台车数量为基数组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州市本级平台车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辆,县市区本级原则上不得少于25辆,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用于保障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等公务活动,并且要搭建预约服务系统,预约信息要向本级部门公开,服务价格要统一核定,透明结算。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用于保障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各级要在2年内建成到位。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系统之外、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各级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也可协商调用相邻行政区域车辆。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司勤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六)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各地区各部门可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予以保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可在本级部门间,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垂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对拟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一对一调剂,将车况较好的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者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处置。

  六、强化管理

  (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二)完善财务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乡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省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周密制定车改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解读《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云办发〔2015〕29号)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云办发〔2015〕29号),召开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实施我省车改工作。按照《方案》和会议部署,我省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改革后,全省整体和省本级公务用车总支出,将均比改革前降低7%以上。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知晓并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落实车改工作。现将主要内容解答如下:

  一、公务用车改革怎么改?

  答:依据《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本轮改革的基本原则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同时,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

  二、公务用车改革的参改范围有哪些?

  答: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都在参改范围之内。

  人员方面,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全部参加改革;鼓励省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各州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本轮改革预计削减多少公务用车?

  答:我省车改与中央政策一致,改革后全省整体和省本级公务用车总支出,将均比改革前降低7%以上。本次改革中,削减幅度最大的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仅保留现有车辆的29.9%,削减量高达70.1%。

  四、哪些公务用车属于可留用车辆?各部门可留用的上限是多少?

  答:以下几类车辆可以留用: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级部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可各保留10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可各保留7辆;省级其他正厅级机关(单位)按参改人员编制数核定2-5辆;副厅级机构核定1-2辆;

  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昆明市可保留150辆以内;滇中产业新区可保留15辆以内。其他州市分为4个档次,分别留用130、120、110、100辆以内;

  县市区本级及其他:将129个县市区分为4类,分别可保留90、80、70、60辆以内;每个乡镇可保留2-4辆,各类开发区及农场核定2-4辆。地税、运管、监狱、戒毒等垂直管理系统单独核定车辆,不纳入各级留车总数。

  (2)执法执勤用车:省级执法执勤部门可留用不超过编制30%的执法执勤用车,州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部门不超过70%。同时,统筹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保障边境县市、藏区县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

  (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现有数量保留,但各级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报省车改领导小组批准。

  (4)调研和接待用车。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接待用车可以取消的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不具备社会化保障条件的,通过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5)相对固定用车:省属正厅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州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可选择留车,留车不得再领取补贴。

  五、车改中取消的公务用车,如何处置?

  答:车辆处置将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回收机构,以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车改必然会让一些司勤人员面临失业的困境,如何妥善安置?

  答:对于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中从事一般公务用车的司机、维修等岗位工作的在册正式人员,我省将沿用中央竞聘上岗、转岗安置、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5个安置渠道。

  在安置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坚持以人为本,以内部消化为主,应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特别是针对司勤人员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实际,要想方设法在单位内部、行业内部或系统内部妥善处置。

  七、公务用车改革是全国性的举措,我省车改方案如何体现云南实际?

  答: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灾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及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八、车改后公务用车大幅减少,如何保障必要的公务出行?

  答:除留用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外,我省还将搭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用于保障突发应急、大型会议、重大接待、综合执法等工作,州市本级平台车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辆,县市区本级原则上不得少于2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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