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核算新变化,税金不再进费用~~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1-17
摘要:税金及附加科目会计核实分录: (1)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
税金及附加科目会计核实分录:
 
(1)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缴纳税金及附加: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是个新科目,该科目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意味着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了,赶快改改吧!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