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题——其他税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4
摘要: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

  01、我公司为山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02、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03、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04、2021年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何征收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二)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05、如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流程如下:

  (1)缴费人从审批主管部门获取项目“缴费码”或“信息采集表”;

  (2)输入网址:http://sbf.shandong.chinatax.gov.cn:8088/sbfkweb或扫描“信息采集表”二维码进入非税信息交换系统登录页面;

  (3)通过“缴费码”登录非税信息交换平台;

  (4)在首页,核对项目信息是否正确;

  (5)点击“非税收入信息采集-信息采集”,进入信息采集界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后,根据提示信息,输入需采集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6)等待审批人员处理,点击查询/刷新查看实时信息采集进程状态,根据提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税务大厅进行申报缴费;

  (7)输入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或通过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密码登录”,使用已有账号或信息采集时录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和短息接收的密码登录;

  (8)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按提示,逐步进行申报;

  (9)申报成功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进行费款缴纳;

  (10)缴费成功后,选择“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证明。

  06、山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07、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采用哪种模式进行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

  08、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什么时候缴纳?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第十一条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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