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7
摘要: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2010-03-17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3月1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