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1]2518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1-01
摘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56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全市各行业的会计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91]2518号             1992-1-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1]财会字第87号“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和1991年度决算报表报送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56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全市各行业的会计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由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贯彻实施。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适用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所属各分所。本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四、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各分所在接到该制度后,要积极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该制度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联系。

  五、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各分所,1991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请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并于1992年4月1日前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1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