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1995]25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0-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1995]254号           1995-10-09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苏工商[1995]2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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