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30
摘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2020-10-30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方便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现对《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目前运行平稳。近期,国务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21日起,天津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从2020年11月2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天津市范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天津市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模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后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于征期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类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纳。

  (三)缴费渠道

  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单位客户端;二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缴费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三方协议扣款;二是银行临柜;三是办税服务厅刷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登陆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征收窗口,或使用社银一体化自助设备等方式,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公告》其他事项

  划转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正常享受相关社保待遇,不因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受影响。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