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6
摘要: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涉税业务不能正常办理时,第一处置人应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尽快解决。同时,应将预计处置时限等及时告知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或引导纳税人采用其他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后续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06号      2012-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6日

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办税服务厅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正常办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影响办税服务厅正常办税秩序,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办税秩序类。由于税收政策和管理程序调整等造成的办税服务厅滞留人员激增并影响正常办税秩序的突发事件。

  (二)系统故障类。由于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系统等升级或其他突发故障,影响工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类。因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在依法办税的基础上因情施策,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切实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为主。对办税服务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

  (三)果断处置。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置和舆情控制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调解、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基层税务机关应成立办税服务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挥、控制、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分析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实现办税服务厅动态监控。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需要,做好相关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的配备、储备和维护,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对能力。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办税服务厅负责人为第一处置人。第一知情人应及时向第一处置人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保应急预案及时启动。

  第九条 办税秩序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办税服务厅发生拥堵时,应及时增设窗口、调整窗口职能、增辟纳税人等候区,引导或分流纳税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征纳双方出现争执时,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及时将当事人引出公共场所,加强沟通,化解争议。相关业务部门应协助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条 系统故障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涉税业务不能正常办理时,第一处置人应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尽快解决。同时,应将预计处置时限等及时告知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或引导纳税人采用其他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其他类突发事件处置:

  涉及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其他类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处置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部署应对。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税务系统舆情管理相关要求和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相关信息。事件结束后,应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防范,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预警及时、处置妥善,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当,导致事件发生或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