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14]104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6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跨越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1+5”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六大方向,现梳理出5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53、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4、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5、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6、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7、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58、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的解读

  中共南京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于7月21日、2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1+5”系列文件。

  我委负责起草了“1+5”系列文件的“1”,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政府转职能、企业转方式、社会转观念’的思路和要求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和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表彰大会的要求,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南京科技、教育、人才资源禀赋优势,促进南京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而出台的政策。

  《意见》共六大方面31条内容,分别阐述了发展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分别明确了责任单位。

  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民营经济实现创新发展。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比重超过90%。民营科技企业突破15000家,市级以上民营企业技术中心突破350家,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全部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或工程技术中心;

  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的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完成70家左右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任务,推动130家左右市属国有企事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推动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机制进一步确立、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政策措施。从六大方向重点突破:

  1.在放开民间投资及公共服务上突破。民营企业进入难、准入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放开领域、放开途径、放开政府购买服务都做了明确界定: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明确进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明确放开路径,政府项目实行清单预告制度,对新增项目和已建成项目放开路径做了明确说明;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比例,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力度,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2.在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上突破。南京拥有先进的科技、人才资源,但这些资源尚未完全转化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优势。为此,《意见》通过系列措施,整合南京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转变方式,创新发展,主要有:健全创新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科技研发需求信息发布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各类发展平台,并对新建平台给以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民营企业承担的国家、省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市区财政除按照规定安排资金外,将采取“一企一策”办法给予重点扶持;落实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制定本市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名录;对本市民营企业创制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加快发展民营科技服务业,着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建立政府数据发布常态化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大数据产业;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业;加大创业支持力度,落实各项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家的标准制定。

  3.在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上突破。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意见》以“退”和“转”为核心,盘活国资存量,放大国资功能,为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开拓空间,提出:推动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市属国有竞争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开放比例不低于25%;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向各类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国有全资企业全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布拟引入民间资本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4.在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上突破。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意见》提出几点突破性做法,力求破解融资难题: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推进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拓宽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对向初创期、成长期民营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银行,给予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诚信企业融资贷款;鼓励和引导各区(园区)打造小微企业金融创新试验区。

  5.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上突破。《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跨国建立营销网络、承揽境外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积极服务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建立跨部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动态发布投资目的地政治经济信息,鼓励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6.在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上突破。《意见》重点突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共11条内容,以此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突破有:简化民营投资审批,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为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龙头企业直通车制度和项目直报制度;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全市各类产业、科技、人才等专项发展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比例不低于各类专项资金总额的50%;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努力打造长三角地区收费标准最低、收费事项最少的城市;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严格控制各类入企检查,原则上实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统一检查,不得重复或多头检查;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和扶持在宁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集成,整合集成各类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中小微企业救助基金,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应急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组织民营企业就市、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区、园区服务效能进行评议评估并公开发布;由各级工商联归口管理经济类商会(协会),加强与经济类商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和协调,协助政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把民营企业纳入全市统一的征信体系和信用数据库,实现政府相关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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